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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10-10-08 00:00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08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供了指引。我市结合自身实际,于2009年初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内容: 

  一、准入资格及标准实现突破 

  比较我市的《暂行办法》与央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我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要求实现了三个“突破”: 

  (一)提高注册资本门槛。 

  我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提高主发起人标准。 

  我市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制定了包括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情况及利润额等一系列相对较高的指标要求,比如主发起人净资产要求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等等。 

  (三)提高股东持股比例。 

  为避免股权过于分散造成经营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过高,本着鼓励单一股东和各类专业机构控股的原则,我市对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持股比例进一步突破,明确规定了持股比例的下限:其中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二、规范申请试点程序 

  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的主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市金融办作出审核决定—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四个环节,其中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需再增加市贸工局外商投资许可的环节。 

  (二)在具体审核的环节,市金融办需根据涉及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开展的需要,规定其经核准后可在客户集中、业务量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另外,为确保公司成立后的持续稳定发展,本章对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持股时间进行了限定。 

  三、明确合规经营范围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作出了规定: 

  (一)规定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来源作出严格规定。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作出规定:第一,明确了重点服务的贷款对象,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第二,为避免同一借款人借款余额较大造成经营风险,央行、银监会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参考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第三,为避免高利贷等违规放贷行为,规定其开展业务时的贷款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同时,为避免内部洗钱和关系人利益输送,明确了不得发放贷款的关系人范围。 

  四、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在国内尚属创新型业务,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尚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在《暂行规定》中,从多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作出规定: 

  (一)确立了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协同监管及分工负责机制。 

  (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五大制度:即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稳健的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机制,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三)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 

  (四)对长期未开业经营或营业情况较差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存在六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机制。 

  五、倡导设立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各相关部门支持和协助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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