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抓手,打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体系有助于实现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共赢。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强调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2018年4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将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作为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的重点任务。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排头兵和示范区,金融创新活跃,是国内供应链金融的发源地和集聚地。除了有一大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以外,深圳还拥有全国80%以上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的总部,以及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供应链实体企业。各类供应链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在深圳已经形成生态集聚,具备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产业基础和强劲需求。在当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金融改革加速破题的关键阶段,供应链金融成为未来重要发展方向,深圳有必要抓住机遇、勇于创新,在供应链金融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实体经济贷款难扎扎实实作出贡献。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稳妥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改革和创新,建设更具辐射力的产融结合示范区,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2018年4月11日,市金融办召集各区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物流及供应链企业、制造业企业等单位召开全市供应链金融座谈会,从“搞研发、建平台、出政策、抓落实”四个方面对下一步供应链金融推动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根据座谈会精神,市金融办与宝安区政府联合来自若干代表性供应链金融企业、协会等的专家共同组织成立供应链金融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其后,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调研、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我市供应链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启动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的起草工作。在多次召开政策研讨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金融办起草形成了《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二、政策思路
《意见》突出了以下思路和特点:
(一)把握政策先机,在国内率先推出专门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文件。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立业之本,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强调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此后,尽管各地政府出台多项政策积极推进供应链的创新和应用,但目前尚未有针对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文件。深圳作为中国供应链金融的发源地和集聚地,具备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产业基础和强劲需求。《意见》的出台实施,凸显了深圳“先行先试”的精神理念,不仅将进一步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巩固深圳市金融中心城市地位,还充分把握政策先机,成为国内首个专门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文件,从而可以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借鉴,充分发挥深圳市的示范效应。
(二)以全链条、全周期覆盖供应链为目标,强调政策组合拳对供应链金融的推动作用。《意见》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更注重完善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设施。《意见》提出,由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开展前瞻性技术攻关,建设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全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持续完善适合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有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先行区。二是致力于营造供应链金融的优良生态环境。由于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高度依赖完整的生态体系,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需要各类相关配套条件的协同支持,《意见》从激发供应链金融相关多样化市场主体活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人才培养和宣传力度等多个角度,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全市营造优良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特别是强调了进一步发展金融科技,实现科技对供应链金融的赋能,既是未来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也将充分发挥深圳在金融科技领域的特色优势。三是注重政策对供应链的全链条、全周期的完整覆盖。《意见》在参与主体方面全面覆盖到了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上下游各环节中小微企业、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各种配套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在经营周期方面从供应链金融前期所需的机构专业化经营、产品及风控标准制定,到业务开展中各方合作机制优化,再到资产形成后的资产流转与再融资、全过程的风险控制等,均提出了相关意见。
(三)结合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和外部监管,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意见》提出,一方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供应链金融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引导供应链金融的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切实防范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破坏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根据当前供应链金融的现实情况,提出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理念和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加强对各类持牌供应链金融企业的经营资质、运营指标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三、主要框架与内容
在与深圳市代表性的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协会及部门单位充分有效沟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意见》从四大部分提出了12条意见措施,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一)打造有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先行区(第1-3条)。
开展供应链金融标准前瞻性研究,打造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全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
(二)激发供应链金融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第4-6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专业化经营,发挥制造业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强化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金融科技功能。
(三)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第7-10条)
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加大供应链金融宣传力度。
(四)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第11-12条)。
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强化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
(五)其他。
术语说明及其他补充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