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原《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