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促进深圳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当前,深圳正处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创新发展、提升深圳质量,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深圳样本的攻坚阶段。构建独具深圳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实施绿色金融工程,发挥金融对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绿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化转型,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二)总体要求。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体系、配套政策体系。到2020年,绿色信贷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升、居全国前列;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绿色保险等规模和资金利用率逐年增加,绿色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持续保持全国领先,城市发展竞争力跻身全球一流水平。
二、支持绿色信贷创新发展
(三)鼓励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开发绿色信贷管理系统,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质押融资贷款,信用贷款和其他非抵押类信贷产品的持续创新。
(四)优化绿色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运用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对合作银行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绿色低碳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单笔最高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按照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贴息,相关经费按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完善绿色信贷增信机制。对合作银行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绿色低碳企业发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单笔最高可按照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的50%给予补偿;对已获得担保贷款的绿色低碳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给予融资担保补贴,相关经费按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鼓励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六)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大绿色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鼓励中小型绿色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我市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且符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绿色企业给予每家10万的财政补贴,相关经费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已上市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增发形式再融资。
(七)开展绿色债券业务试点。探索发行国际绿色市政债。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包括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等,鼓励企业创新发行绿色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等结构化绿色债券产品。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我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贴,相关经费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
(八)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双向互动。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政府鼓励的对外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通过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发挥深港合作优势,引导长期、稳定的外资投资我市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
(九)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绿色产业中优质的、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存量资产开展企业证券化业务。鼓励绿色产业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创新业务。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
(十)鼓励中小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开发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完善配套增信机制,将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纳入我市集合发债再担保范围。
(十一)探索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在现行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框架下探索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吸引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向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等领域的企业、项目进行投资。优先支持、参股符合国家绿色基金相关标准、绿色投资相关指引的绿色类子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对绿色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以PPP模式操作的绿色项目,优先推荐给发展改革部门、证券交易所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四、推动保险市场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十二)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持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险、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及其他类型的创新型责任险等绿色保险。进一步优化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以保障自然灾害风险和重大事故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共保体。
(十三)实施绿色保险保费补贴。市财政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相关经费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完善绿色保险增信机制。鼓励发展针对中小型绿色企业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前海再保险中心,支持再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引导国际资本为巨灾保险、特殊风险转移提供再保险支持。
五、支持区域性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
(十五)创新碳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碳基金、碳债券等投融资产品,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探索碳指数开发及应用。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各类基于碳排放权资产的抵质押、回购业务。
(十六)完善碳金融增信担保机制。支持我市碳市场增信担保方式创新,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专业化碳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将我市开展碳金融增信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
六、优化绿色金融发展基础环境
(十七)鼓励金融特色机构、专业团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发展。推动一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设立绿色金融特色机构或专业团队。推动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加快建立绿色评估、评级标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环境咨询类公司、学术类研究机构提供绿色认证、绿色评估、绿色评级等专业服务。探索成立绿色金融产业联盟,提供绿色咨询、培训、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等绿色配套服务。对金融机构和各类平台组织举办的符合政策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绿色金融活动或项目予以支持。
(十八)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产业主管部门与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监测,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
(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作用,由其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协助做好绿色政策的宣讲、引导及落地工作。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我市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情况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的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氛围。发挥各类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引导各类优质绿色产业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集聚深圳。
(二十一)其他。鼓励各区依据本实施意见出台配套的扶持政策。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8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