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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须知

时间 : 2025-07-02 09:21来源 : 深圳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责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二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向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

  (二)就近到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市、各区处非牵头部门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处非牵头部门举报电话、邮箱:0755-82538004、gjw@shenzhen.com.cn;

  福田区处非牵头部门: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717,0755-83388899;

  罗湖区处非牵头部门: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903,0755-82298653;

  盐田区处非牵头部门: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420,0755-88170982、88171025;

  南山区处非牵头部门: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0755-26542915;

  宝安区处非牵头部门: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委、区政府大楼,0755-29996179;

  龙岗区处非牵头部门: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号龙岗区政府大楼1326室,0755-88181035;

  龙华区处非牵头部门:龙华区清泉路7号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0755-29305834;

  坪山区处非牵头部门:坪山区坪山大道5041号深港花源3栋,0755-28221046;

  光明区处非牵头部门: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六楼,0755-27405134;

  大鹏新区处非牵头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二号楼一楼2103,0755-28336545;

  深汕特别合作区处非牵头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大德路三号政和楼一栋四楼,0755-22100870。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若符合奖励条件,举办人需向受理单位补充提供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 5 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先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前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或者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本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或者外市的,举报人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推动作用的,本市可以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金并委托他人领取的,由受托人持书面委托材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法定利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

  深圳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责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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