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深金监规〔202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16年7月29日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深府函〔2016〕185号),试行3年。按照立改废原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修订工作。
二、修订目标和任务
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针对之前存在的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门槛标准过高、奖励范围过窄、奖励兑现时间滞后等问题,从简化奖励流程、明晰各方职责、明确奖励原则和标准、降低奖励门槛、科学设定奖金层级、优化奖励流程,以有效提升举报奖励的实操性,切实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二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奖励办法适用范围、责任部门。
第二条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条明确本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调整举报奖励责任部门表述,并明确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
(二)明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
第六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举报情况说明、证明证据、真实性承诺、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等。
(三)明确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明确不属于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减少无效举报行为。
(五)分层级设定奖励金标准和分阶段支付奖励金。
第十条规定,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上述奖励金数额分层级设定与分阶段支付的主要沿用《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相关标准,“小额高频”的奖励形式,并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以拓展线索来源。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六)明确具体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由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初审,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情况。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奖励审批完成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七)明确奖励金使用绩效考评内容和激励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八)明确依法举报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法定利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