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深金监规〔2022〕4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4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08月09日 |
深金监规〔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本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五条 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牵头开展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责推进建设全市非法集资举报线索信息登记系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进行审查评定,发放举报奖励等。
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初审,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参与举报奖励审查评定等。
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协同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接受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依职权进行处理并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或者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本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或者外市的,举报人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推动作用的,本市可以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先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前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二条同一举报人获得的举报奖励原则上每六个月内不得超过十次。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初审,审查举报内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举报办结后十五日内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情况。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
(三)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
(四)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格的审查评定采取“一案一议”或者集中处理的方式。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奖励申请后,召集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或者未通过审查评定的举报线索,由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金并委托他人领取的,由受托人持书面委托材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奖金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奖励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法定利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奖励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奖励办法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