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以及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部署,现将首疑似批空壳融资租赁企业名录予以公示。本次名录所列企业符合22号文第四十五条“空壳”企业的认定标准,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空壳”: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按照《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疑似空壳、空壳融资租赁企业申请移出指引》要求,发送移出申请书至邮箱shenzhenfla@126.com。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若经营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应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首批疑似“空壳”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