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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域业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 : 2020-04-24 18:08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辖区内各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业务管理的通知》,现就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协助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主动报告、及时报告,依法接受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序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请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每季度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送至我局。

  四、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的,将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相关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融担机构分别填写《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1)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2),并于2020年4月28日前报送至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请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于2020年4月29日前汇总后报送至我局。

  附件: 1.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2.省外融资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情况表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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