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和《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金融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现请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我办提交2016-2017年度新购置办公用房的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
(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副本;
(四)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以提供现有的);
(六)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
(七)购房发票;
(八)房地产证;
(九)补贴之日起10年不迁离深圳,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二、其他要求
(一)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申报材料复印件原则上采用标准A4纸张,装订成册。
(三)报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4059室,黄小姐,电话:88125069。
附件: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金融办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