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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3 14:27来源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监担〔2019〕56号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换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粤金监函【2019】768号)要求,现将我市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换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一)辖内持有合法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前期向我局申请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事项,取得我局同意,并领取同意换发通知的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换证时间

  申请时间为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为确保各融资担保机构预留充分的整改时间,建议辖内各申请机构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请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组织协调辖内融资担保机构换证办理时间,统筹安排。

  三、换证流程

  (一)申请。换证对象按照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安排的申请批次和申请时间,根据材料清单要求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3),申请材料数据应更新至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二)公示。我局将在我局官方网站上按相应批次对换证对象名单信息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并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三)审查决定。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做出换证决定,向融资担保公司下发换证或不予换证的批复。

  (四)换证。自同意换证的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融资担保公司向我局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上交《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公告。我局公告换证机构和不予换证机构名单。

  四、换证条件

  (一)予以换证。

  材料真实完整、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换证。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需其总公司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换证。

  (二)整改换证。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我局将书面告知,责令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晚于2019年末,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整改验收合格的,予以换证。

  1、未按《条例》规定进行事项报批、备案、报告。

  2、不符合《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第十五、十六、二十四条。

  3、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第八、九条。

  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5、出资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6、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三)不予换证。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换证。

  1、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

  2、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

  3、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毕。

  4、具有担保能力但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恶意逃避并转嫁悬空代偿责任等。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领域失信名单。

  6、其他已认定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要求

  各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条例》及配套制度相关规定,并参照附件4《融资担保公司综合评价表》所列指标,做好自查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粤金监函【2019】768号)

  2、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3、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式)

  4、《融资担保公司综合评价表》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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