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金发〔2013〕6号的要求如下: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其他出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具体细则请参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金发〔2013〕6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