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