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府规〔2017〕2号文,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