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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 : 2020-03-06 17:31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府规〔2020〕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并经市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100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0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对列入计划的1000名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开办鹏城金融大讲堂,每年为10000名青年金融人才提供“微课”、专题讲座、公开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资源,持续提升青年金融人才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

  在金融系统遴选100名业内专家成立深圳金融百人讲师团,向入选百人讲师团的业内专家颁发聘书并给予经费资助,为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供师资保障。支持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与金融机构、全球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打造全市金融人才创新研究中心,建立涵盖前沿重点课题研究、应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题论坛、系列专修课程、大讲堂、公开课和微课等为一体的金融人才培训资源体系。

  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资本市场学院等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特色学科、专业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和金融创新研究工作。对培养深圳金融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加大力度做好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协会,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四、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培养及建设若干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深圳国际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与纽约、伦敦、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每年选派100名高端金融人才分批赴全球金融中心城市调研考察、学习培训、挂职锻炼,按照每年最高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费用资助。

  五、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籍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市金融办联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金融机构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按照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专题培训等各种形式人才交流活动,对纳入年度金融人才交流计划的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的30%、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

  六、强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点的人才储备功能

  发挥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在站博士后与我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加大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金融领域博士后站点达到20家、在站博士后达到100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支持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区(新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

  七、实施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项目

  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实施大学生实习补助项目,每年吸引1000名全球知名高校的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对连续实习6周以上的,按照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支持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工作部门、重点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人才挂职锻炼实践基地,实施金融人才挂职锻炼交流项目,通过挂职、借调、联合培训等加强人才交流合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干部交流机制。

  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金融人才调查研究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统计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队伍情况;开展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发展规划;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究。

  十、支持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

  支持权威财经新闻媒体、金融行业协会、人才社会组织等单位举行“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在深圳金融系统中弘扬爱国奉献精神。获评“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的金融人才,获评当年可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个项目上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部门的人才支持政策。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府规〔2018〕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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