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2020年2月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3号文)。为使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了解金融人才政策,现将重点事项解释如下:
一、政策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深圳市的支柱产业之一。深圳已跻身国内金融“第一梯队”城市,是内地仅次于上海、北京的全国金融中心城市。2019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新时期深圳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更好贯彻落实《意见》关于金融的战略部署,把深圳加快建设成金融改革引领区、产融结合示范区和金融品牌集聚区,保持强化深圳金融业的国际地位,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专业金融人才队伍。根据2019年落实金融人才政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修订印发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0〕3号)。
二、政策思路
(一)坚持“全面谋划、重点突出”原则
3号文根据双区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在比照京沪政策的基础上,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人才。基于引进与培养并重的考虑,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注重与我市人才政策的衔接,目标是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金融人才队伍。
(二)坚持“市场配置、公益定位”的原则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力度,3号文通过财政资助的方式,提出分层分步建立全市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以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科研院校的协同作用,用政府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激发、撬动市场的力量,有效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三、主要条款内容
本次拟推出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为增强深圳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吸引力,助力深圳在新一轮金融人才竞争中胜出,必须增强高层次人才在深圳长期发展的动力。按照全市人才工作统一部署,金融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经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和落户等扶持政策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北京为提升首都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早在2011年启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2015年印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人才发展的意见》,开展金融高级人才奖励资助、金融人才培训项目,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上海为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举全市之力加强对金融人才工作的统筹组织:2016年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印发《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和《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建设了一批上海金融人才实践基地,成立了上海金融人才讲师团,并常态化开展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交流研修活动。深圳市金融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强化优势、补齐短板、填补空白”,具体策略上以金融人才培养三大工程为抓手,按照分类、分层、分步培养的思路,稳步推进领军人才提升工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青年人才培养工程,通过为各层次金融人才配置职业培训资源,促进金融人才持续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
上海、北京等地已率先制定发布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和培养载体建设,例如上海市2017年9月成立了金融讲师团、北京自2013年开始每周开展金融大讲堂活动等。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涵盖重点课题研究、应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题论坛、系列专修课程、大讲堂、公开课、微课等,资源来自深圳金融百人讲师团和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专业培训机构、高校等。培养载体分为三类:一类依托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与市内金融机构、境内外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二类由我市金融机构与境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三类为资本市场学院等专业金融行业培训机构。对培养深圳金融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
(四)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现阶段,深圳金融业亟待补齐国际化程度偏低这一短板。为提高深圳金融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拟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打造一批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和实践基地,二是探索研发海外培训项目和课程,三是与纽约、伦敦、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
(五)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级战略。深圳毗邻香港、澳门,要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必须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人才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四项:一是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二是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三是支持深圳与香港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四是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各种人才交流活动。
(六)强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的人才储备功能
目前,深圳缺乏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金融相关科研力量薄弱。为加强金融系统的科研力量,一是要稳存量,即发挥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到站博士后与我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二是要做增量,即加大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新建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三是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区(新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
(七)实施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项目
金融人才的实习项目面向来深实习的全球知名高校优秀在读大学生,目的在于吸引优秀大学生来深实习,增进其对深圳金融业的了解。对连续实习6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金融人才挂职交流项目面向深圳金融行业的骨干人才,目的是通过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重点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人才挂职锻炼实践基地,开展多向互动的挂职交流锻炼,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金融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也是知识密集型行业,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势头迅猛。谋划深圳金融产业大发展,必须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瞄准我市金融发展的新趋势、新标准和新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险精算、风险管理等都是对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岗位,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是金融人才专业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考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过程也是自我培训和深造提高的过程。为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持续提升业务素质,同时鼓励学用一致、体现“贡献”导向,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金融人才调查研究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做好金融人才工作的基础性工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统计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队伍情况;二是开展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发展规划;三是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究。
(十)支持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
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目的是参照学习上海评选“沪上金融家”的有关做法,表彰为深圳金融业发展和国际创新金融中心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人才,通过精神嘉奖在全市金融行业营造干事创业、多作贡献的良好风气。
四、修订内容说明
(一)修订“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中关于领军人才提升计划的内容
将“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中“对列入计划、并经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的100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修改为:“对列入计划、并经市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100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主要考虑是,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不固定,而领军人才研修班的学员名单很可能变化,例如开办过程中可能出现学员增补、替换等情况,培养经费资助等问题需要提前上会审议,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会带来工作滞后、程序不合规等问题,改由市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议有利于主动、灵活地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满足合规要求。
(二)修订“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中关于执业资格证书奖励补贴的内容
将“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中关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的报考费用补贴的内容,“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报考费用补贴给予1:1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理由是,除中国精算师(FCAA)考试报考费采用人民币计价并固定报考费标准外,其他考试报名费均采用美元计价,报考费标准调整频繁,报考费用金额难以确定,且用人单位建议政府奖励补贴与用人单位对报考费用的补贴脱钩,改为对符合条件的持证人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能降低行政成本、避免与用人单位对报考费用的补贴挂钩导致的矛盾。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