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至2022年6月底,辖内共有25家商事主体公司名称中含有“融资担保”字样,但未持有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现将相关企业名录予以发布。
请广大金融消费者在参与金融活动时,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内名称中含有“融资担保”字样但未持有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25家企业名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