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政策库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2-06-28 14:08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监发〔202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    

2022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

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切实稳住经济大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仅限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力度,引导辖内银行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2022年全年,实现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2000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2万户,力争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去年。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进一步下降。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900亿元、科技型企业贷款1500亿元、绿色信贷700亿元。新设金融驿站28家,开展各重点专题、行业、领域的银企对接活动20场。打造国际创投中心,建设福田香蜜湖、南山深圳湾等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和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全年新增创投机构60家、企业获得股权融资1000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金融支持稳市场主体行动

  1.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深圳经济稳增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稳定存量、扩大增量,全力以赴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积极挖掘新的项目储备,聚焦小微企业、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为稳住深圳经济大盘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2.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扶持。各金融机构要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较年初有增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商业银行要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优化上市培育服务。落实我市《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市内企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加强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的对接,加快落实相应奖励政策。推进平台企业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优化监管工作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2022年6月底前拟以2021年年报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的,如现场走访存在困难,可以借助电子网络手段对辅导验收提前开展预沟通,可以采取非现场验收方式。(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加大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力度。建立资本顾问机制,搭建产融对接平台,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实体企业对接会,促进投融资端对接、期现结合、产融合作。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提供股权融资渠道。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平仓,柔性处理。(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5.用好创新工具丰富企业融资渠道。有序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推动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制度、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在深交所落地。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的绿色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科创票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类REITs、中债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各类创新产品和工具,积极对接做好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承销和投资服务,引导资金流向疫情防控、民企、绿色与科技、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2022年底前正式开业。丰富政策工具包,重构金融支持体系,力争实现“一集群一基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6.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风险管理作用。加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普法及宣传引导。鼓励期货公司加大衍生品风险管理方案的策划与推广,通过专业服务有效助力实体企业锁定原材料价格、稳定供应链。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运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7.加大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积极做好疫情防控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做好运输物流、医疗物资、民生等方面的应急金融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并引导其降低贷款利率,力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持续增加及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下降。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完善续贷、续当安排,酌情采取减免息费、延期或展期等措施,合理调整其信用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

  8.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实施延期的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积极开展银政担保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市融资担保基金2022年度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100亿元。延长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期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40%,执行期限由2022年8月底延长至2022年底;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执行期限由2022年6月底延长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龙岗区)

  9.助力受疫情持续影响的行业渡过难关。金融机构要建立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强与餐饮、零售、旅游、非公医疗、托育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由行业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帮助金融机构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围绕餐饮保供企业、全国或全省“首店”知名餐饮企业、“老字号(非遗)美食街区”等消费新场景新业态企业、应急保供零售业企业、演艺演出和旅行社,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展期续贷、减费让利的支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主动支持治疗药物、疫苗研发、防疫用品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防疫相关行业企业、城市保障型企业(如水、电、燃油、燃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鼓励保险机构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0.设立金融驿站提供社区金融服务。启动我市“金融驿站”项目,联动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成立金融驿站服务团队,在各区重点街道与园区、党群服务中心等设立金融驿站,宣传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各重点专题、行业、领域的银企对接活动,为中小微企业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专属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发展行动

  11.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围绕“双高双软”“专精特新”“20+8”技术主攻方向等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早中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白名单”项目库。鼓励有关银行用好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强银企对接,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的支持力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对于新发放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的银行贷款配套予以贴息。协调组织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机构赴各区、产业集群、园区开展投融资对接会。建立企业项目库与市级征信服务平台、“深i企”、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下称深圳金服平台)对接机制,优化重点企业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和风险缓释的作用,探索开展“保险+商票质押”“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碳排放权质押”等模式,加大对科技、绿色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1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与市商务局等部门积极加强“政银企”对接,围绕稳外贸导向积极与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企业对接,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运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分担银行信贷风险。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13.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专项担保,满足企业汇率避险需求。鼓励银行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

  14.做好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新增的民航应急贷款支持深圳相关企业。鼓励各银行开辟运输物流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大对我市交通运输重点企业以及承担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融资对接支持力度。鼓励有关银行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运输部新创设的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道路货运物流行业“两企”“两个”群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货车司机),合理满足贷款融资需求。推广动产抵押融资,创新符合运输行业特点的动产融资产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房企风险化解力度,在“保交楼”前提下,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条件,促进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各金融机构要有效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积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合作金融机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计划,支持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做好“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融资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企财险、工程险、责任保险等重点险种,为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提供保险保障。鼓励深圳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开展特定群体金融服务提升行动

  17.提高对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18.加大信贷资源供给促进居民安居乐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合理满足刚性和改善性居民购房信贷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进一步满足居民的租房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住房建设局)

  19.加强居民商业保险保障。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创新专属保险,探索采取“政府支持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企业少交一点”的方式,推动家政人员、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等基层群体的普惠保险发展,强化居民的商业保险保障。(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建设局)

  20.拓宽我市金融人才实习就业渠道。进一步加大金融业稳就业力度,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增加实习和就业岗位,提升金融人才引进数量和培养质量。组织本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与高校合作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鼓励在深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培养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鼓励建立在深金融科技专业人才供需接洽平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教育局)

  强化制度保障建立长效共享对接机制

  21.用好市级征信服务平台。进一步发挥征信服务平台作为地方性金融基础设施功能,全面推动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地方金融组织的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面向金融场景有序合规开放,助力金融机构风险识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提供征信报告、信用评分、授信支持、风险预警、融资对接、金融管理等多种服务和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2.设立深圳金服平台专属服务通道。在深圳金服平台创设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一揽子、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强化金融机构激励引导作用。对在加强疫情防控服务实体经济确有重大贡献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可视情形在后续有关支持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对此过程中涌现的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性强、风控稳健、示范性突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肯定。(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丰富引导手段,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助力金融服务下层,主动贴近企业。要继续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二)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深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等金融资源额度,企事业单位、市属国企要进一步深化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结合金融驿站、百行进万企、深入社区政银企对接、首贷户培育专项工作等项目,进一步服务下沉,有效触达中小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综合风控能力,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三)切实做好政策引导。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服务稳增长大局的原则,及时有效落实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要落实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以及授信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与监管评价,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做好形势分析和数据报送充分发挥经济形势分析调度会机制和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深圳市)的作用,加强金融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定期开展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研判与热点问题协调处置。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和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做好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各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要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案例,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研判。继续做好高风险房企、上市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工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

附件下载

分享到: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 深圳市金融监管服务平台 广东政务服务网 依申请公开 局长信箱 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审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信访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深圳市气象局(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