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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配套政策保障P2P企业良性退出机制的提案

时间 : 2019-08-23 00:0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案由:(关于出台配套政策保障P2P企业良性退出机制的提案)

案号  20190474

  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报称,深圳市政府部门已对431家P2P网贷平台全面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其中对59家重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及风险处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

  据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截止至2018年10月初,6月份开始的网贷行业暴雷潮对深圳网贷平台冲击严重,按累计成交量排名,前100家网贷机构里,上半年近40家爆出逾期,逾期占比高达40%。而在前50名平台中,有16家出现逾期,占比31%。同时,截至10月31日,深圳地区网贷平台共有46家被立案,包括新立案的迷你贷,以及早前立案的投之家、中融投、零钱罐与钱爸爸等。

  P2P金融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它将普通老百姓的小额度资金聚集起来,然后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群。由于P2P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一方面,准入机制不健全,运营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挪用资金或是干脆携款潜逃;另一方面,利益的驱使和诱惑导致社会资本纷纷涌入这个行业,但由于缺乏退出机制,使得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在如何有序退出市场,如何保障客户利益缺乏依据,以至于造成今天风声鹤唳的局面。

  曾经,有P2P老板感叹说,做P2P就像上了船,没有退出机制,你上了船就基本下不来,而退出只有跑路、自首等。

  可见,P2P在发挥其积极社会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P2P行业的退出进行规范和引导,虽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了P2P行业退出指引,但毕竟是行业规范,没有强制性,难免执行不到位。因此,在深圳市P2P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出台一部引导P2P行业良性退出的规范性文件尤为重要。

  建议:出台配套政策保障P2P企业良性退出

  一、建立并规范纯属P2P 信息中介企业的市场退出执行机制

  对于合法经营的纯属信息中介的P2P企业,因市场原因或自身原因不愿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允许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退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退出程序建议如下:

  (一)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投资人终止时间、终止原因;

  (二)制定退出计划和退出方案,向金融协会和金融办、公安机关报备,并每月向金融协会汇报退出情况;

  (三)应成立执行工作组,落实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保证投资人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四)对于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借贷双方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五)对于未充分收回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六)应留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在新业务发展停止后,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贷款都逐笔收回。

  二、建立并规范增信模式的P2P 企业市场退出执行机制

  市场上大部分P2P业务都是通过居间转债权+债权回购、担保或保险兜底的增信模式,对于出资人来说,偿债义务实际由增信者承担,风险也主要出现在增信者的资产中。因此,这种模式的P2P企业跟纯属信用中介的P2P企业有所区别,退出机制也应有所侧重,退出程序建议如下为:

  (一)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股东、高管、法务人员、会计人员、投资人组成;

  (二)制定退出计划和退出方案;

  (三)向金融协会和金融办、公安机关报备退出计划及退出方案;

  (四)金融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并不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并向金融办反馈;

  (五)执行退出方案,按照计划稳妥推进退出工作;

  (六)每周向金融协会汇报退出情况,并就疑难问题及时与金融协会沟通;

  (七)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工作,全部结清存量项目;

  (八)全面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三、规范企业有序进入破产程序,打击P2P企业恶意退出

  破产程序耗时长,长时间的程序也增加消耗企业资产,对投资人来说,确实不如一开始就制定退出方案更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规范企业不得随意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无法形成退出方案的必要选择。对于隐瞒资产等恶意退出的P2P企业,应当予以处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应当确定深圳程序,防治久拖不决、恶意逃债,并提高处理效率,坚决而有序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依法保护债务人的经营权、产权与股东及高管与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公安机关协调维稳及追责机制

  对合法经营P2P企业的良性退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机关,对投资人或借款人到P2P企业闹事妨害经营、游行示威、破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严厉处罚,并通告和协调各个政府部门进行维稳。

  对存在虚假宣传、工商登记事项违法等行为的P2P企业,如经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后,发现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及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以免更多的投资人或借款人受其影响。

  对存在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融资债权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P2P企业,如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防债权人利益受到进一步侵害,保障金融秩序及金融安全。

提案者  政协委员:曹叠云

提案答复

深金监函〔2019〕1206号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政协第2019047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尊敬的曹叠云委员:

  您在深圳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配套政策保障P2P企业良性退出机制的提案》(第20190474号)已收悉。该提案深入分析了P2P网贷机构的特点,指出了当前P2P企业清退、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加大监管力度、引导P2P企业清退、保护群众利益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开展研究,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建立并规范纯属P2P信息中介企业的市场退出执行机制”的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我市明确了网贷风险整治工作以网贷机构基本良性退出为主要方向,以“三降”(降机构数量、降涉众人数、降待偿规模)、“两提高”(提高清偿率、提高退返效率)为工作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同会员单位、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家单位,借鉴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经验,参考《公司法》立法原义,经公开征求意见,于2019年3月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针对深圳市注册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的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出借人维权三大机制(即监督委员会、网络投票决策、知情人举报制度),设计了两轮投票表决程序:第一轮表决退出流程、选举监督委员会等,第二轮表决兑付方案、特殊关怀计划等,并明确了重大决策“三分之二加双过半”的通过标准(即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本金总额占有表决权的出借人本金总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且表决同意的出借人占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无论人数还是其代表的本金总额都应过半),形成统一规则。同时,借鉴美国资本市场吹哨人制度,制定发布了知情人举报指引;针对平台及出借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制定会计师清产核资指引,将审计结果作为平台制定兑付方案的基准。以上规则有效解决了P2P网贷出借人高度分散、诉求不一的涉众决策难题,为大量机构良性退出提供了机制保障。

  同时,为确保退出过程中投票表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微众银行,引入人脸识别、区块链、线上存证、机器人语音外呼等前沿技术,搭建表决的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防冒用身份、防篡改、保存仲裁证据、催促投票等特点,保障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充分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针对“建立并规范增信模式的P2P企业市场退出执行机制”的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差额补足或保险进行增信的P2P网贷机构,《良性退出指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做出了规定:清退组应在成立后二十五日内,牵头制定出良性退出方案,方案应包含退出的背景及原因、清产核资基本情况、清退组名单、监委会名单、资产管理方案、回款及兑付方案、预计最低兑付比率、特殊群体关怀计划及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网贷机构、股东及关联方(如助贷机构、担保机构等)的责任和义务、常见问题说明、网贷机构承诺等。清退组中的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网贷机构资产进行评估,编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同时对担保物等提供评估服务。

  鉴于网贷机构与第三方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承诺兜底机构(如助贷机构)之间具有清晰的民事法律关系,网贷机构可在必要时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合法权益。同时,我局指导各区网贷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在处置网贷风险时,敦促相关担保、兜底、保险方严格履约,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针对“规范企业有序进入破产程序,打击P2P企业恶意退出”的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针对P2P网贷机构进入破产程序事项,《良性退出指引》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及六十六条进行了规定:网贷机构股东应主动承担责任,有效保障资产清收、处置及清偿工作正常进行,切实提升清偿率。当所有回收资金已清偿完毕,或经清退组及监委会确认所有网贷业务确无可回收资金时,网贷机构应及时向全体出借人公告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出借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退出程序终结。股东决定不再使用原有实体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公司解散清算及申请注销。

  除上述外,我局于2018年10月商请市市场监管局对部分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P2P网贷机构进行了相关工商变更限制,对所有拟退出机构,只有在P2P网贷业务结清、并经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且公告期间未收到有效债权申报后,我局才将名单移送市市场监管局解除相关工商变更限制,故P2P网贷机构难以在P2P网贷业务未结清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如未来发生此类情况,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针对失联跑路等恶意退出机构,我市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四)针对“建立公安机关协调维稳及追责机制”的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在网贷风险处置工作中,我局会同我市公安机关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保障网贷机构良性退出和社会稳定秩序。一是先后创新开发上线网上投诉平台、网上报案平台,并综合运用信访室、投诉电话、案件通报会、多方微信群等方式,与出借人保持畅通沟通,并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有效减少出借人前来政府及网贷企业聚集。二是对出借人或借款人到P2P企业闹事妨害经营、游行示威、破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三是对行为过激等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极端上访事件的信访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依法训诫,对挑头闹事人员、组织煽动非访人员,依法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针对P2P网贷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工商登记事项违法的行为,我局一是按照P2P网贷整治办的文件精神,要求企业自查、由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自律检查,并对其中部分机构开展行政核查,针对发现问题,通过下发监管函、约谈等方式敦促整改。二是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进行互联网广告相关排查,并依法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罚。三是商请市市场监管局对部分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P2P网贷机构进行了相关工商变更限制,积极压实相关股东、高管等的责任。

  针对存在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融资债权或挪用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我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及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由市区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保护出借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局及相关会办单位的提案办理答复意见。衷心感谢您对我市金融行业发展和网贷风险整治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建言献策,我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全力做好我市网贷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坚决打赢我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欢迎您持续予以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办理过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接到该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后按时完成交办签收,严格把握办理时限,认真吸纳会办单位意见,积极向提案人反馈办理情况并听取提案人意见,严格按照答复组织程序办理。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A类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  

办理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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