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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种途径坚持民营金融业发展,推动经济"脱虚向实"的提案

时间 : 2018-08-29 00:0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案由:(关于多种途径坚持民营金融业发展,推动经济"脱虚向实"的提案)

案号  20180320

  实体经济是国家的根本,金融市场需要切实的服务实体经济。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都在呼吁金融资本需要“脱虚向实”,支持实体企业的发展,警惕经济过度“金融化”,防范金融风险。资本的“脱实向虚”,一方面是由于房地产、股市等金融市场的过度繁荣,金融市场交易对实体经济“挤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事实体经济收益水平过低,只好忽视投资与创新,转向房地产、金融等领域去赚“快钱”。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这类多是民企性质的“类金融企业”,也承担着为大型金融机构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任。但此类民营“类金融企业”,并没有获得金融机构的身份,在资金来源上大多只能依靠股东的出资,外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企,特别是在国家实施营改增后,这类企业和金融机构相比,税赋负担进一步加重。经营成本的居高不下也此类企业不得不向中小企业等融资方进行成本转嫁,整体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不利于中小企业成长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资本的“脱虚向实”。


  一、加强类金融企业的行业监管,探索实施评级机制。针对目前类金融企业众多,良莠不齐的行业现状,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引导劣质企业有序退出,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同时,可在特定的地区先行探索针对各类类金融企业的评级体系,从资本实力、资金投向、风控技术、人员素质、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等层面多维度对类金融企业的整体实力进行评价,引导类金融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对于评级优秀的企业,可考虑在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拓宽优质的类金融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针对目前类金融企业再融资难、融资贵得问题(如从银行获得再融资较为困难,且利率大多至少要上浮30%),要探索从表内表外两个渠道去解决,简化再融资方式。在表内方面,探索打造银行与类金融企业的业务对接平台,设立准入门槛,引导优质的类金融企业与传统银行进行资金及业务上的合作。在表外方面,探索在资产证券化手段进行创新,进一步放宽审核条件,鼓励优质的类金融企业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再融资。


  三、切实降低类金融企业的税赋负担,给予定向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营改增后,对于小贷、保理等类金融企业的综合税赋上升的情况,可探索对于资金投向主要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类金融企业给予定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村镇银行、农信社的税收执行标准执行。可根据类金融企业的经营特点给予更多的进项税抵扣项目。


  四、不断提高类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更好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逐步分阶段的实现所有类金融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企业的风险甄别能力。鼓励类金融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场景研发创新性的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提高风险的抵御能力。

提案者  政协委员刘根森

提案答复

  尊敬的刘根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多种途径坚持民营金融业发展,推动经济"脱虚向实"的提案》(第20180320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营金融业发展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问题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加强“类金融企业”的行业监管、探索实施评级机制等系列建议,对促进资本的“脱虚向实”、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以及防控金融风险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办理过程

  接到本提案后,我办会同深圳市税务局(原深圳国税局、原市地税局)等汇办单位就提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

  二、办理情况

  (一)针对提案提出的加强“类金融企业”的行业监管、探索实施评级机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提案中的“类金融企业”包含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多种具有融资功能但未获监管部门审批的非金融机构。当前深圳市对“类金融企业”已经开始逐步建立监管机制。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我市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我办于2017年12月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并成立监管一、二、三处,专司对深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机构的监管职责。

  此后,我办从多方面入手,承接监管职责,持续推动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重点就包括提案中的多种“类金融企业”监管。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及相关子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类金融企业”的非现场监管,依托我办自主研发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对被监管机构进行交叉筛查,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二是对各种“类金融企业”开展年审、检查等工作,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规范经营行为;三是积极与各相关单位和各区加强监管联动,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治;四是研究制定危机应对预案和风险处置措施,完善事后风险处置工作机制;五是主动向银监会等部门汇报政策研究思路,协助顶层设计,建议银监会等部门加快出台国家层面相关监管制度,对“类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风险处置、机构退出等方面形成全闭环监管。

  关于对“类金融企业”的监管评级工作,我办已经启动了“类金融企业”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设计工作,通过组织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系统开发公司以及行业代表开展论证会,制定方案,并参考借鉴国家对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些成熟经验,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后续我办还将持续提升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并逐步根据监管中对各种“类金融机构”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针对提案拓宽优质的“类金融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建议,答复如下:

  我办对“类金融企业”再融资难、再融资贵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目前我办正在着手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协调解决。一是我办支持商业保理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再保理、双保理等方式,深入开展资金、渠道、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商业保理企业和核心企业白名单,与名单内企业批量、高效开展合作,将商业保理企业的专业优势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有效结合起来;三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及其他经批准同意开展小额贷款融资创新试点的要素平台和小额再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四是我办不定期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类金融企业”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资管、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对接会,通过融资合作对接会有效增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类金融企业”的业务、风控、产品项目的认知,促进了各方合作共赢;五是争取通过制定深圳市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推动建设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供应链金融非标资产流转,并尝试设立深圳再保理公司,为保理公司提供再保理融资,该类政策如正式实施,也将惠及众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类金融企业”。

  (三)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切实降低“类金融企业”的税赋负担、给予定向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答复如下:

  对于提案中建议的“切实降低类金融企业的税赋负担,给予定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市税务局高度认可。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类金融企业”不属于税法概念中对企业的分类范畴。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暂未针对此类“类金融企业”设有专门或定向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定向优惠。

  尽管如此,深圳市税务机关在自身权责范围内,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各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类金融企业”减税降负。“类金融企业”本质上属于企业,从成立到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符合条件,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原深圳国税局自金融业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采取多项措施,精准定位影响税负的核心问题,围绕纳税人诉求,点面结合、上下互动,持续推进对税负上升企业的专项入户辅导,并多次召开重点企业专项座谈会,帮助纳税人逐一梳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引导纳税人合理调整财务采购模式,对属于应抵未抵等主观原因造成的税负上升,在加强抵扣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及时足额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纳税人整体税负不断下降。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深圳市金融业增值税应纳税额362.99亿元,相较还原营业税减少75.2亿元,下降17.16%。

  原市地税局近年来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红利。今年以来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继续坚持“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理念,进一步简化优惠政策享受流程。二是积极作为发放减税“红包”。严格落实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等降税减负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对减免税的获得感。三是加大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联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国税局等部门开展商事登记全流程变更和联合年检;上线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服务系统;积极宣传、主动提示税收优惠政策;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税收监管动态,协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解决争议。四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出台《深圳地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便利度工作方案》;发挥税收宣传服务改革创新的作用,提高纳税人获得感。

  后续深圳市税务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企业相关诉求,为国家层面在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出台扶持新业态的优惠措施时提供决策参考。同时,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和“类金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强化宣传辅导,积极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我办也将积极协调推动商业保理等行业增值税征收的税目适用、销项抵扣等问题的解决,缓解行业现行税负过高的问题。

  (四)针对提案不断提高“类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更好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建议,答复如下:

  我办正在从两个方面推动“类金融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是积极引导“类金融企业”从其自身风控建设角度练好“内功”。为“类金融企业”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搭建深入了解、互信合作的平台,推动“类金融企业”构建专业团队、制定科学的风控制度、开发风控系统,打造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二是推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我办不断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支持协会建立“类金融企业”及其高管人员信用档案、首席风险官制度等,做好行业统计、人才培养和各项风险防控工作。

  提案中提出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事宜,根据人行相关规定,目前人行征信系统可以受理“类金融企业”的接入申请,深圳市目前已经有一批“类金融企业”接入了人行征信系统。提案中提出的保险产品方面,后续我办将积极与深圳保监局及深圳地区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保险产品创新。

办理单位: 深圳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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