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0329
G20相关报告在总结次贷危机的教训时指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防范金融风险积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手段。有效的教育是最好的预防性保护,可以帮助金融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金融产品、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金融技能、降低行为偏差、提高行为理性,预防落入金融欺诈的“陷阱”和金融风险的“旋涡”。
一、建立健全我市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必要性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
除传统风险外,金融欺诈是影响一个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风险源之一。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和开放发展,金融产品因技术革新、跨业融合而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欺诈活动跟随互联网大潮也披上新的“隐形衣”,更具迷惑性。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却不会随市场的发展而自然提升。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认为金融市场潜在低效率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以外,还源于金融消费者的偏见和认知局限性。诸如“e租宝”“IGOFX”“善心汇”等具有重大恶性影响的金融风险事件一再发生,表明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识假辨伪、防诈防骗的能力和稳健理财观念严重不足。
(二)建立健全金融教育体系,特别是设立专门金融教育机构是一个成熟金融市场的标准配置
G20呼吁各成员国制定《金融教育国家战略》以更好地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经合组织(OECD)也于2008年创建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旨在促进和推动全球金融教育的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金融教育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经合组织(OECD)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世界上已经有64个国家或地区已发布或正在积极地研究制定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多个国家依据金融消费保护方面的立法设立了专门承担宣传教育职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美国成立了金融知识及教育委员会,英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也成立了类似的基金会、委员会,我国香港地区于2012年11月成立了投资者教育中心,其年度支出预算逐年增长,2017年超过6000万港元。美国、英国均已将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十分注重对金融教育的成效评估。
二、我市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也将金融教育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已于2013年由人民银行牵头与银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指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圳市金融办印发的《深圳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深府金发〔2017〕31号)亦提出要进行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和有针对性的风险教育和投资理念教育。
虽然我市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有较多的政策依据,但缺乏明确的立法保障,也没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不少地方(包括深圳)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比如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虽然这些机构会开展一部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但缺乏系统性。由于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开展系统研究和专业运行,我市的金融教育规划、策划缺乏统筹性、缺乏创新,金融教育的运行还停留在“搞活动”、“散材料”、“推信息”的松散状态,欠缺吸引力,教育的精准性、靶向性尚待提高,金融教育的组织亦缺乏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经费保障,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尚未有效开展。
三、建立健全我市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建议
我市可借鉴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经验进行先行先试,整合资源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建议在深圳成立全国首家专门的金融教育中心。
(一)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教育法案。利用深圳市特区立法权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法案(或暂行办法),以此彰显我市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亦匹配我市的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和创新引领力。在法案中可授权深圳金融教育中心承担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责。
(二)建立专业、专门的深圳金融教育中心。深圳金融教育中心是负责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组织全市金融机构和从事类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公益性专门机构,其职责的来源是接受市政府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或指导,以及特区专门立法的授权。作为全国首家专业、专门的金融教育中心,应该立足于高起点,并能为全国的金融教育事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对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协调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由深圳金融教育中心负责整体规划、创新策划,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计划、实施、评估等方面协同推进,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加强各相关教育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发挥合力。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专项活动,并将金融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四)加强与国际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加强与经合组织经合组织(OECD)的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消费教育组织的联系,与香港的金融管理局、银行公会、消费者委员会、投资者教育中心进行交流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关于金融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有效应用于金融教育实践。
提案者 政协委员张庆昉
尊敬的张庆昉委员:
您通过深圳市政协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深圳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提案》(第20180329号)已收悉。提案分析了建立健全我市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必要性、我市当前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教育法案,建立专业、专门的深圳金融教育中心,加强对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协调推进,加强与国际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四项建议。
我办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单位,对建议做了认真的走访调查和深入研究,充分采纳了相关建议,对我办及会办单位的相关工作计划进行了优化完善,并做了具体落实。现将该提案有关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托常规活动,持续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普及
近年来,我办及一行三局联合或独立牵头,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常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在活动中持续加入对新兴金融业态、新型投资风险的知识宣传普及,加强对金融投资者/消费者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投资,提高公众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开展的3.15“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日”、9月“金融知识普及月”、“全国科技活动周”、“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金融知识专题普及教育活动;深圳银监局牵头开展的“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送金融知识进校园”等系列宣传活动;深圳保监局的“保险让生活更美好”报刊专栏、“保险回归本源”等论坛活动和各类知识竞赛活动等;以及我办牵头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等等。各类活动以微视频、连环画、投票评选、知识竞赛等流行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教育内容更生动、更亲民,触达范围更广。
二、依托行业协会,持续开展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活动
我市新兴金融行业协会(不含一行三局指导的协会)包括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典当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商业保理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科技协会共7个行业自律组织,各协会持续开展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以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于2015年,目前有会员单位70余家,截至2018年8月24日,该协会已举办34期互联网金融企业家或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涵盖国外前沿及趋势、自贸区政策、金融科技、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等各方面,主讲嘉宾均为国内外专家或领军人物,对我市新兴金融行业企业家和从业人员视野的扩大、专业能力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他金融业态行业协会各类培训活动也在积极开展。
三、参考证券行业,探索常态化投资者教育机制
证券行业已于2017年7月正式实施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持续多年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对新兴金融行业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为改变当前投资者教育各自为政、相互割裂的现状,整合、协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实现投资者教育的资源共享、统筹行动,深圳证监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业协会共同发起倡议,由协会在深圳证监局、深交所的指导下,于2017年6月牵头成立“深圳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联盟”。该联盟采取证券公司每季轮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投教宣传运作模式,并大力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共享交流,一方面能大大增强活动声势,营造氛围,减少各机构的一些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各经营机构在统一目标指导下,协同行动,能有效增强投资者教育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公信力。投教联盟成立后,已在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成功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专题宣传活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宣传月以及“理性投资,从我做起”等众多投资者教育活动,并且投教联盟开展了多起走进高校、走进市民活动,安排主流媒体广泛、密集地宣传报道,形成了较大的宣传声势,投资者教育宣传效果显著。同时,积极推动辖区市场主体积极参加省级投教基地申报,目前已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平安证券成为投资者教育基地,其中万科集团为证监会首批正式授牌的13家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我办协调新兴金融业态行业协会学习证券行业经验,探索投资者教育新模式。
四、发展监管科技,以数据支持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2016年以来,我办先后自主开发建设了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深圳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并与腾讯公司合作共建了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灵鲲平台充分融合公安、工商、法院、税务、银行、信访等42个单位、涉及300余万商事主体的近500项行政数据,以及腾讯公司掌握的微信、QQ月活跃10亿以上的用户社交传播信息和1000亿条边的“黑产”知识图谱,通过数据清洗、AI智能分析、交叉对比等,有效监测全市25万余家新兴金融企业。投资者可通过灵鲲金融风险查询举报中心,查询和举报高风险企业。同时,我办还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内监管科技研究院所的合作,探索金融监管及监管科技合作,探索境内及跨境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机制的建立。
五、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2018年出现的P2P行业爆雷潮,使得加强新兴金融行业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更加迫切。央行及银保监会近期座谈会要求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群众准确分辨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审慎意识。下一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吸取和落实提案中的方案建议,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一行三局、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等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出台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相关法案。同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出台贡献经验和建议,支持出台全国性的相关法案。
(二)加快专门机构的筹建。我办已获批成立具有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目前正在筹建中。
(三)加强整体规划和协调推进。我办或下属事业单位将对全市教育的计划、实施、评估等方面进行协同推进,并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团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工作。
(四)加强监管科技研究合作与应用。依托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做好高风险类金融企业信息公众查询与风险提示,向投资者有效提示风险。同时,加强与香港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局的合作,加速监管科技发展和应用,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五)加强与国际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机构交流合作。我办已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等境外金融管理局建立了较深入的合作关系,下一步,我办将加强与经合组织经合组织(OECD)的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消费教育组织的联系,与香港的金融管理局、银行公会、消费者委员会、投资者教育中心进行交流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关于金融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有效应用于金融教育实践。
(六)加强针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相关测评和准入机制建设。包括:开展普查活动、建立白名单制度、试制定相应的风险测评体系;探索建立指导性的境外“金融投资公司”白名单名录;探索APP市场互联网金融客户端的“软件使用权限准入机制”、投资前学习测试机制,仿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建立相关针对于新金融业态产品服务的投资业绩展示标准;探索科技金融中间环节配套商的“业务准入认证机制”,并做好调查、识别与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2日举行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我办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市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精心布局、持续创新、扎实落实,全面加强我市金融领域的投资者教育、风险防控和监管治理,坚决打赢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金融行业发展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及各位委员持续关注和监督我办的工作,并为我市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继续建言献策。
办理单位: 深圳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