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0409
投资者教育对于优化投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意义。据统计,我市金融产业占我市GDP的比重为14.9%,占全市总税收的21.1%,仅次于制造业,居各行业第二位。截至2017年9月末,深圳拥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432家,其中法人金融机构183家。金融产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已占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市金融产业也具有鲜明的区位特点:我市高科技产业密集,金融与新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日新月异;借助粤港澳大湾区辐射效应,跨境金融在我市发展有独特优势;我市民营企业重多且实力较强,有巨大融资和理财的需求。
在大好形势下,对投资者教育工作也应适应金融新业态的需要。专门加强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对于促进优化投资者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以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普惠金融等为代表的金融新业态也会更加持续稳健的发展。
一、新金融业态的产业和监管现状
目前国内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提高投资者素质的社会活动。通过投资者教育基地投放投资者教育产品、提供专业咨询等方式来完成投资者教育。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建设主体是内地证券公司,投教内容是以其经营范围内的证券经纪业务为主,而新金融业态领域则涉及相对较少。
与传统金融不同,新金融的“新”体现在业务上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界限,不再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清晰的机构划分;新金融业务通常不与土地、设备、原材料等传统企业生产资料挂钩,而更偏向于不同类型数据的数字化资产。于此同时,随着金融开发程度的不断深入,新型金融工具、产品、业务特别是涉及到跨境交易的不断增加,它们的专业性、复杂性及风险性也不断提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针对新金融业态投教领域的盲区和难点。
二、当前新金融业态出现的问题
凭借区位优势,我市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较为活跃,相关企业数量庞大,但部分公司盲目创新甚至以“科技金融”的面貌实行违规金融活动,或者业务范围处在一个灰色的地带。而我市市民也有更多机会接触到跨境金融服务和产品,比如购买境外保险、跨境投资理财、中小型跨境支付结算等。个人投资者、甚至一部分中小公司更多的是依赖互联网营销信息、境外金融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渠道了解一部分跨境金融业务。然而正规的投资者教育内容框架则有待补充。经调查,当前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环境暴露出如下问题:
1.针对个人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与海外移民、海外置业等非金融类服务捆绑经营,刻意隐瞒其法律风险或真实投资成本。
2.目前社交媒体工具营销的监管相对缺失。境外金融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收益、“保底返佣”等手段吸引我市中小投资者参与未经我国批准而只在境外经营的保险、基金、衍生品产品、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海外证券交易平台等。
3.目前互联网平台不规范,缺乏制约和监督。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牌照的网络媒体和科技公司(含手机软件、网站、自媒体平台),以“科技金融”面貌开发 “智能投顾”、“智能理财”等工具,从事违规的投资理财业务,或证券基金经纪业务。网络财经媒体超出新闻报道范围,在公开媒体做出证券投资买卖决策。
4.对于大量新兴金融业务,特别是不直接接触传统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中间环节配套业务的金融行业属性认定较为滞后,缺乏相应监管且未暂无完整的行业门槛和备案制度。这些中间配套业务包括了大数据征信、互联网记账代付、聚合支付、资产处置、贷后管理、存管存证、互联网导流服务、新媒体营销咨询等等。目前该类业务一般以“电信增值服务”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而中小投资者对金融的中间环节配套业务的风险缺乏认知,相关服务亦缺少风险警示,无形中增加的行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
以上几类问题提醒我们应该关注新金融业态产出上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性、投资上的风险性以及监管的局限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无境外执法权,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也存在着天然的滞后性,因而需要大力加强相关的投资者教育与宣传,从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能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新金融业态的不规范情况,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对当前金融监管格局的有力补充,可以通过投资者教育的形式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矛盾,缓解投资者保护和从业者经营的矛盾;缓解防范金融风险的刚性责任和管理全责的弹性分配的矛盾。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市金融办牵头并中央驻深的金融监管部门(即一行三会)、市经贸信息委,协同行业协会和高校专家学者加强建设基于我市区位特色的针对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内容重点可总结为“两白两准”,详细建议如下:
1.参考2017年七月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针对常见的创新性金融业态,如金融科技服务、跨境金融业务开展普查活动,并面向中小个人投资者编制“新金融工具、产品、服务”的白名单制度,在此基础上试制定相应的风险测评体系,指导中小投资者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观。
2.由有关金融行业协会出面,定期组织对针对中小型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人对新金融业态的培训活动,提前中小企业在相应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金融风险。同时基于我市区位特色,加强针对自贸区、香港金融市场制度、投资产品等做出系统性介绍,并探索建立指导性的境外“金融投资公司”白名单名录。
3.针对科技金融的主要载体为移动端应用的情况,探索针对发布在手机软件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客户端的“软件使用权限准入机制”。参考海外类似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即用户在使用相关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前需线下或线上学习相应知识模块、累计仿真交易学时,在通过基本的知识测试后获得相应投资者资格权限,方可获得使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资格。同时仿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建立相关针对于新金融业态产品服务的投资业绩展示标准。
4.针对新金融业态的中间配套环节业务,特别是位于我市的企业,应将接受金融和电信管理部门的双重监管和行业指导,探索科技金融中间环节配套商的“业务准入认证机制”。并由市有关部门专门调查、精准识别。定期面向社会投资者和从业者举办讲座,编制行业动态,作为投资者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上投资者教育内容可以通过遍布我市的投资者教育基地并配合深圳市当地权威媒体进行宣导,在线上线下得到落实,并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应手机程序实现一定的介入。基于投资者教育的公益性质,建议有关部门增加对此的扶持和鼓励力度,比如对参与的金融公司在年度业务检查评分中予以体现,以此能调动更多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以最大程度弥补金融监管方面的盲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为金融业“脱虚向实”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尽一份力量。
提案者 张洪,汤湘林,周晓梅,成洪波,钟山
张洪、汤湘林、周晓梅、成洪波、钟山五位政协委员:
你们通过深圳市政协提出的《关于加强针对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提案》(第20180409号)已收悉。提案分析了当前国内和我市新金融业态的产业和监管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并指出:加强我市新金融业态的投资者教育,对于促进优化投资者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及促进以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普惠金融等为代表的金融新业态持续稳健发展,均有重要的意义。提案提出了“两白两准”的解决方案。
我办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以下合称:一行三局)等单位,对提案的内容做了认真的走访调查和深入研究,充分采纳了两个提案的相关建议,对我办及会办单位的相关工作计划进行了优化完善,并做了具体落实。现将该提案有关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托常规活动,持续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普及
近年来,我办及一行三局联合或独立牵头,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常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在活动中持续加入对新兴金融业态、新型投资风险的知识宣传普及,加强对金融投资者/消费者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投资,提高公众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开展的3.15“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日”、9月“金融知识普及月”、“全国科技活动周”、“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金融知识专题普及教育活动;深圳银监局牵头开展的“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送金融知识进校园”等系列宣传活动;深圳保监局的“保险让生活更美好”报刊专栏、“保险回归本源”等论坛活动和各类知识竞赛活动等;以及我办牵头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等等。各类活动以微视频、连环画、投票评选、知识竞赛等流行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教育内容更生动、更亲民,触达范围更广。
二、依托行业协会,持续开展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活动
我市新兴金融行业协会(不含一行三局指导的协会)包括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典当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商业保理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科技协会共7个行业自律组织,各协会持续开展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以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于2015年,目前有会员单位70余家,截至2018年8月24日,该协会已举办34期互联网金融企业家或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涵盖国外前沿及趋势、自贸区政策、金融科技、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等各方面,主讲嘉宾均为国内外专家或领军人物,对我市新兴金融行业企业家和从业人员视野的扩大、专业能力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他金融业态行业协会各类培训活动也在积极开展。
三、参考证券行业,探索常态化投资者教育机制
证券行业已于2017年7月正式实施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持续多年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对新兴金融行业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为改变当前投资者教育各自为政、相互割裂的现状,整合、协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实现投资者教育的资源共享、统筹行动,深圳证监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业协会共同发起倡议,由协会在深圳证监局、深交所的指导下,于2017年6月牵头成立“深圳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联盟”。该联盟采取证券公司每季轮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投教宣传运作模式,并大力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共享交流,一方面能大大增强活动声势,营造氛围,减少各机构的一些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各经营机构在统一目标指导下,协同行动,能有效增强投资者教育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公信力。投教联盟成立后,已在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成功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专题宣传活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宣传月以及“理性投资,从我做起”等众多投资者教育活动,并且投教联盟开展了多起走进高校、走进市民活动,安排主流媒体广泛、密集地宣传报道,形成了较大的宣传声势,投资者教育宣传效果显著。同时,积极推动辖区市场主体积极参加省级投教基地申报,目前已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平安证券成为投资者教育基地,其中万科集团为证监会首批正式授牌的13家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我办协调新兴金融业态行业协会学习证券行业经验,探索投资者教育新模式。
四、发展监管科技,以数据支持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2016年以来,我办先后自主开发建设了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深圳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并与腾讯公司合作共建了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灵鲲平台充分融合公安、工商、法院、税务、银行、信访等42个单位、涉及300余万商事主体的近500项行政数据,以及腾讯公司掌握的微信、QQ月活跃10亿以上的用户社交传播信息和1000亿条边的“黑产”知识图谱,通过数据清洗、AI智能分析、交叉对比等,有效监测全市25万余家新兴金融企业。投资者可通过灵鲲金融风险查询举报中心,查询和举报高风险企业。同时,我办还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内监管科技研究院所的合作,探索金融监管及监管科技合作,探索境内及跨境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机制的建立。
五、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2018年出现的P2P行业爆雷潮,使得加强新兴金融行业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更加迫切。央行及银保监会近期座谈会要求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群众准确分辨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审慎意识。下一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吸取和落实提案中的“两白两准”方案建议,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一行三局、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等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探索出台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相关法案。同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出台贡献经验和建议,支持出台全国性的相关法案。
(二)加快专门机构的筹建。我办已获批成立具有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目前正在筹建中。
(三)加强整体规划和协调推进。我办或下属事业单位将对全市教育的计划、实施、评估等方面进行协同推进,并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团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工作。
(四)加强监管科技研究合作与应用。依托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做好高风险类金融企业信息公众查询与风险提示,向投资者有效提示风险。同时,加强与香港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局的合作,加速监管科技发展和应用,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五)加强与国际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教育机构交流合作。我办已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等境外金融管理局建立了较深入的合作关系,下一步,我办将加强与经合组织经合组织(OECD)的国际金融教育网络(INFE),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消费教育组织的联系,与香港的金融管理局、银行公会、消费者委员会、投资者教育中心进行交流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关于金融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有效应用于金融教育实践。
(六)加强针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相关测评和准入机制建设。包括:开展普查活动、建立白名单制度、试制定相应的风险测评体系;探索建立指导性的境外“金融投资公司”白名单名录;探索APP市场互联网金融客户端的“软件使用权限准入机制”、投资前学习测试机制,仿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建立相关针对于新金融业态产品服务的投资业绩展示标准;探索科技金融中间环节配套商的“业务准入认证机制”,并做好调查、识别与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2日举行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我办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市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精心布局、持续创新、扎实落实,全面加强我市金融领域的投资者教育、风险防控和监管治理,坚决打赢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衷心感谢五位委员对我市金融行业发展和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委员持续关注和监督我办的工作,并为我市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继续建言献策。
办理单位: 深圳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