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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商业保理行业部分监管要求的通知

时间 : 2020-03-20 09:44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监函〔2020〕260号

市商业保理协会、各商业保理公司: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商业保理公司作用,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尽快全面复产复工,现通知如下:

  一、鼓励辖内商业保理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客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运用展期、利息和手续费减免等措施。

  二、在疫情期间适度放宽监管要求。对于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度放宽部分监管要求。例如:受让同一债务人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需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保理融资款逾期天数;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杠杆比率等。企业应按月向我局书面报备偏离监管指标的有关情况。此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三、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我局审核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此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疫情期间我局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以更为便捷的方式收取监管指标报备,缩短业务审核办理时间,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便利化服务。

  特此通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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