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号)界定了绿色金融以及绿色金融专营体系的概念。其中,第六条规定绿色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经营规划:制定未来三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
(二)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有不少于2名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
(三)经营规模: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且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
(四)产品创新:在总(分)行的指导下,持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总结绿色金融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