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号)全文共有总则、建设要求、扶持政策、申报与存续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共十九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参照《绿金条例》界定了绿色金融以及绿色金融专营体系的概念,明确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深圳中支、深圳银保监局为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工作的三个牵头部门。
二、第二章 建设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一是从总行、分行提出绿色专营体系建设要求。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扶持自身绿色金融分支机构发展;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可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单列绿色信贷规模、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资金价格和风险权重。二是从绿色金融机构自身建设,如经营规模、人力资源、经营规模、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要求。三是根据《绿金条例》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要求,从绿色运营、业务流程、项目投资评估、信息披露、绿色金融统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要求。
三、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八条):从人民银行系统的货币政策工具、银保监系统监管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手段,共同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
四、第四章 申报与存续期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一条):鼓励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核查及存续等工作流程,并再次明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三个部门联动推动相关工作。
五、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一是对《指导意见》中涉及的统计口径、名词进行解释,具体参照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的统计标准执行。二是明确《指导意见》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