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符合《关于股权/创投投资企业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的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要求股权/创投投资企业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专项法律意见书未能详细论述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是否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的;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不符合《公告》中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要求的相关规定的;
(三)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补充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