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深圳财政奖励: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