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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对股权/创投投资企业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有哪些要求?

时间 : 2020-10-19 09:41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应当载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三)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股权/创投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股权/创投投资企业是否配合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发现的股权/创投投资企业隐匿、阻碍、故意遗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实描述。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六)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创投投资企业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股权/创投投资企业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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