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