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遵照办法完成备案后可享受对应的政策扶持。为方便创业申报材料,现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表述细化提交审核材料如下: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表述 | 提请核查清单资料 | |
1 |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1.营业范围中含有条例中所表述营业范围的选项; 2.具体投资业务为股权投资,未有二级市场投资业务或债权投资业务; 3.提交所有投资企业的投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
1.实收3000万的银行流水单据加盖公章; 2.未达到要求的,提交实收1000万的银行流水单据加盖公章,全体股东五年内缴足3000万实到资本承诺函; |
4 |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
1.提交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公章; 2.提交投资人打款流水清单加盖公章; |
5 |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
1.高管人员为副总以上的职务或部门负责人; 2.提交高管人员简历; 3.提交高管人员在备案企业或其管理机构的社保流水清单(二个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