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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时间 : 2024-01-25 12:01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现公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六部分内容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处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4062室,邮编:518040,电话:0755-88120715,邮箱:jrb@shenzhen.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重点和社会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防风险、以公开强监管,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扎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一)深化重点任务,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是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围绕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股权投资等金融重点领域和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公开。二是持续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全年发布政策解读9篇,建设金融政策问答平台,围绕各类地方金融高频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文字、专题等形式予以解读,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丰富完善。三是及时做好金融风险提示。本年度我局单独或配合其他部门共发布金融风险提示13则,高频次、多渠道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四是有序推进财务公开。按照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准确公布部门预决算和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10余条,公布政府采购信息110条,不断增强资金使用信息透明度。

  (二)加强审核把关,高质高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年度我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办理流程,强化内容审核,切实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质效。从法律合规角度,加强对申请事项和答复内容的分析研判,确保答复清晰、程序合规、法律适用正确,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答复满意度。2023年,我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71件,本年度部分投资人在本息无法兑付的情况下,以重复申请公开的方式向政府部门表达加快兑付的诉求,导致依申请公开数量激增,同比增长451%。我局主动沟通回应、积极化解风险,871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率100%。

  (三)强化公开责任,优化政府信息管理

  落实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安排,结合局工作实际对门户网站部分栏目进行调整优化,重点提升栏目布局协调性、信息分布逻辑性、信息查找便捷性、浏览阅读舒适性。实行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定期梳理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已废止规范性文件等情况,清晰标注文件有效性、文号、失效日期等要素标签,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专栏进行集中公示,方便公众查阅。加强信息公开内容安全审查。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三校”制度,加强信息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保密审核要求,定期对公开信息错误、敏感、歧义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公开信息意识形态安全、内容表述无误。

  (四)夯实公开载体,完善政府公开平台建设

  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发挥政务公开主渠道作用。严格履行政府部门职责,不断健全内容保障、互动交流、检查通报等机制,持续丰富栏目调整、页面优化、错情检查等措施。一是做好常态化内容更新工作,2023年我局门户网站各栏目累计发布信息2387条,访问量近243万次,政务微信公众号“深圳金融”推送文章442条、推送视频74条,政务微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送信息809条,政务新媒体总关注量14万余,有效发挥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二是加强信息内容安全审查力度,整改门户网站涉及不规范表述、失效链接等问题207处。三是落实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围绕群众关心关切问题,开展在线访谈4期,答复网民问题16个;发起征集调查6次,收集反馈意见38条;受理网民留言2840条,答复办结率100%。与新闻媒体同频共振,拓宽重点工作宣传渠道。每月常态化举办“深圳创投日”活动,每期活动均面向海内外直播,超80家媒体对“深圳创投日”持续挖掘报道,相关发布文章超2000篇,19次登上微博热搜榜,相关话题讨论超3亿,在海内外反响强烈,“深圳创投日”逐步成为一张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圳金融新名片。

  (五)加强制度支撑力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部门协调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表,明确任务内容和责任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局信息公开部门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保障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落实信息公开月度通报制度,对公开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政务信息公示不及时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落实局长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反馈机制,收集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4

2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868

 1

 0

87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8

0

0

0

0

0

18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2

0

0

0

0

1

1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4

0

0

0

0

0

24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26

 0

 0

 0

 0

226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74

 0

 0

 0

 0

 174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12

0

0

0

0

0

12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65

0

0

0

1

0

36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3

0

0

0

0

0

23

2.重复申请

13

0

0

0

0

0

13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1

0

0

0

0

0

1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31

1

0

0

0

0

32

(七)总计

882

1

0

0

1

1

88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4

0

0

0

0

0

4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73

2

0

2

77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网站和新媒体服务质效有效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对外宣传力度有待增强;二是依申请公开数量大,复议诉讼风险较高。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公开形式,畅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互动交流渠道,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同时,我局将坚持问题导向,谋划制定政务公开金融领域标准指引和标准目录,最大程度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从源头上减少依申请公开和复议诉讼风险。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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