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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性”?如何追缴处置涉案财物?——两高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 : 2019-02-12 10:3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施行。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案财物如何追缴处置?1月30日,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两高及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也是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

  缐杰介绍,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缐杰说,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得到了体现。

  意见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机关应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办案机关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姜永义介绍,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办案机关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涉案财物如何追缴处置

  从司法实践看,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是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难点。

  对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缐杰介绍,意见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强化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姜永义表示,意见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裁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公安机关将持续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表示。他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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