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三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或经营地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四)连续三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