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必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