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规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文件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处罚决定,对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行政处罚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问题1:可否介绍一下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简要情况?
答:2021年6月,针对经营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辖内个别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了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深圳市中诚致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致信”)向我局提交了部分虚假业务合同等文件资料。此后,我局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了行政调查,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交叉比对和审核,对业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开展了专家论证。经法定程序后,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2:对该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主要有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金融服务类型不断丰富,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传统金融行业的重要补充。但同时,部分地方金融组织也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不合规等问题,潜藏一定风险隐患。
我局自承接“7+4”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职责以来,不断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行业监管规范,并保持监管高压态势。2020年10月,我局对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出首个行政处罚决定。今年6月,我局开展了涉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依法对多家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改正、暂停部分业务等措施,严防经营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在对中诚致信开展现场检查期间,我局发现该公司与某小贷公司合作开展债权转让业务。为进一步核实业务情况,我局要求中诚致信提供相关业务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资料,并对该小贷公司实施了延伸检查。经交叉比对两家公司提供的材料,认定中诚致信提交的《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材料中有部分为虚假文件,并且其资金最终流向了房地产领域,影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性。
中诚致信与某小贷公司开展的部分“债权转让”业务实质属于法规禁止事项,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误导监管部门,用以隐瞒其业务实质,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认定其适用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故作出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3:后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有何打算?
答:未来,我局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推动地方金融业态坚守初心、回归本源、健康发展。一是持续加强监管震慑,既要“长牙齿”,也要“咬合”。不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坚持对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并通过监管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系列举措,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二是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形成上位法支撑;与时俱进,适时开展地方金融业态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形成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有序退出等全流程制度体系。三是进一步提升事中监管能力。持续推动监管评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丰富监管工具,探索制定合作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堵塞行业监管漏洞;推动监管联络员制度,督促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体系,守住风险防范及合规的第一道防线;加强监管信息科技建设,提升监管前瞻性、灵敏性、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