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事由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2021年11月30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大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
1.听证主持人
刘军良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2.听证陈述人
廖瑞鹏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陈 曦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3.听证记录人
向 婷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4.听证参加人
周 汉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
骆德武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林锦荣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朱松琦 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古福冀 深圳市大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曹 珂 深圳市民信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郭济诚 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 晓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目前为备案事项,建议调整为审批事项。
(二)关于《管理办法》出台的大致时间。
(三)《管理办法》中明确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个亿,目前存量企业是否需要补足注册资本金至3个亿。
(四)建议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在《管理办法》中规范行业经营规则,完善行业治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关于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的条件未在《管理办法》中列出,建议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主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的条件。
(六)融资担保公司在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若未在30日内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的清理或变更工作,后续监管机构会采取什么措施。
(七)《管理办法》对哪一类创新业务进行监管。
(八)关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否强制加入。
四、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一)目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明确了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设定相关事项。
(二)在本次听证会后,我局会继续开展集体讨论。我局将持续推动政策出台,争取尽早印发实施。
(三)后续《管理办法》出台后,若公司变更相关事项,变更后应当符合本办法。
(四)关于建议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规则,完善行业治理,我们将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予以考虑。
(五)目前《条例》规定了发起人的相关条件,我们后续将按照《条例》规定精神开展相关工作。
(六)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后,未在30日内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的清理或变更工作,我局会依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七)结合行业近年业务创新需求,为提升行业普惠金融服务效率,推动融资担保公司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改进业务模式,《管理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和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担保业务予以规范。
(八)未强制要求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但鼓励加入。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评议情况:听证会参加人认为《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编制科学合理,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相关措施符合行业发展需求。
(二)听证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原则同意通过《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按所提意见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三)建议采纳情况:我局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采纳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有益意见和建议,尽快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