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汇聚金融力量赋能深圳实体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首部绿色金融综合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绿色金融活动的生态链为主线,从制度标准、产品服务、绿色投资评估、信息披露、服务与促进、监督与管理等六方面明确了绿色金融体系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条例》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建设。为此,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建设了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包括绿色融资主体库子系统,提供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的线上评估认定、在库动态管理及展示功能。为规范管理绿色融资主体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评估认定及存续管理,近期,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金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提出以后,资本市场对绿色金融投资的关注日益提升,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投资者需付出额外成本才能寻找到符合其投资偏好以及环境绩效表现突出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建立绿色融资主体库可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规范的评估认定流程、及时有序的动态管理,筛选出一批优质的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并保证其持续符合“绿色”要求,从而帮助金融机构更好支持实体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
(二)规范基础设施管理,防范“洗绿”“漂绿”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融资主体库的管理及运维机构,企业及项目的入库管理、在库管理及出库管理,保证了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并保证在库的企业及项目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防范“洗绿”“漂绿”风险。
(三)提升绿色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可信度
《条例》中规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企业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指定平台提交其环境绩效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认证和评级机构从事绿色金融活动提供便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绿色融资主体需定期披露其环境相关表现,是落实《条例》要求的有效抓手,同时有助于推动企业环境绩效信息的公开,助力投资者更好地评估绿色投资的风险和回报,也有利于监管机构监督和评估绿色主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职责与分工、运营管理、绿色融资支持、附则五个章节以及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深圳市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指引两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及相关定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三方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运营管理。明确绿色融资主体从入库到出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同时明确在库抽查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绿色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在库企业及项目提供绿色融资服务,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政情况,为向在库企业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贴息、融资担保等政策奖励。
第五章 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期及解释权归属。
《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附件)明确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