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立足“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核心问题,推出8项举措11个政策点,致力营造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良好的融资生态环境。为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申报流程及标准,我局于2018年12月印发了《<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金规〔2018〕7号,下文简称“原细则”)。原细则施行4年,我局结合扶持项目运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标准及优化流程,于2023年1月31日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形成《<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金监规〔2023〕1号,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并印发。
二、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因项目已完成,故删除原细则第一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
(二)为进一步明确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补贴范围,在对应“支持标准”上新增“当年度已享受无还本续贷奖励的项目,银行在两个会计年度后才可再次作为申报项目申请奖励”的规定。
(三)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要求,无还本续贷项目申报时间表述调整为“一年可申报2次。银行上一年度的续贷项目完成放款6个月后可提出申报,且须于当年度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为提高合规性、准确性,无还本续贷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无重复申请补贴承诺书”一项。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事项
《实施细则》共包括三大补贴项目,具体包括“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过桥资金贴息项目”、“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每个项目具体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和“申报审核流程”五个部分组成。《实施细则》在《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要求、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根据《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无还本续贷”的定义,并有针对性地完善了企业的申报材料。
二是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放“过桥资金”的主体为其下设全资、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故在《实施细则》中,将“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范围进一步明确。
三是鉴于实际情况中,无还本续贷、过桥资金的借款人除了小微企业,还有小微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故在《实施细则》中的“无还本续贷”、“过桥资金”扶持项目中增加了“小微企业主的经营性贷款”。
四是根据《若干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界定“债券融资工具”的范围。
五是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企业划型标准,对《实施细则》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