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