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政策库 > 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罗湖区黄金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 : 2021-02-04 17:05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监发〔2021〕3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依托罗湖区黄金珠宝产业集聚优势,将罗湖区打造成我市黄金金融核心区,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扩大我市金融创新国际影响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黄金金融业务创新

  (一)推动黄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整合行业资源创新发展黄金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创新发展挂钩黄金及其衍生品的中长期、权益类黄金理财产品,提升黄金资产配置与财富管理服务。支持基金公司开发上海金ETF、探索设立发行新型黄金投资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上海黄金交易所试点探索保险资金投资黄金商品。支持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开发面向特定客户的个性化黄金金融产品。支持黄金珠宝企业联合消费金融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创新黄金珠宝消费金融产品及场景。

  (二)鼓励黄金产业金融市场交易。支持在罗湖区设立黄金产业基金,支持黄金企业开展创业投资、重组并购,推进重大项目落地。支持黄金企业联合金融机构探索发行金矿开采权、探矿权、收益权等黄金资产证券化、权益协议类产品。鼓励优质黄金珠宝企业、黄金珠宝交易平台利用上市融资、跨境融资、发行供应链金融ABS等方式实现资本融通。罗湖区对落地的黄金产业基金给予资金扶持。

  (三)推进金融科技赋能黄金金融。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黄金金融领域创新应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黄金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展示区或互动体验载体。支持黄金珠宝消费券试点“数字货币”,打造全国黄金消费、黄金投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基地。鼓励商业银行与科技企业合作,优化贵金属交易系统和客户终端。

  (四)打造黄金回购区域品牌。支持罗湖区制定并定期发布黄金回购指导价格,探索非标准金标准化定价模式,健全黄金回购市场指引。鼓励银行联合精炼、黄金珠宝等企业和机构,通过技术、渠道等创新,优化黄金珠宝回购业务,打造标准化、公开透明、方便安全及客户信赖的区域黄金回购市场。

  二、丰富黄金金融市场主体

  (五)探索设立黄金特色银行。支持在罗湖区探索设立开展黄金等特色业务的民营银行,开展黄金借贷、黄金回存等业务,开发积存金、黄金活期、黄金定期等黄金生息型财富管理产品。市区两级政府可根据金融业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

  (六)引导黄金专营机构及团队集聚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发起设立黄金或贵金属的专营机构、业务中心、租赁中心或其他特色分支机构。市区两级政府可根据金融业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

  (七)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加快推动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运营中心大楼建设。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深圳落地独立法人机构,为中小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提供黄金、白银相关产品和服务,推进场外黄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探索黄金市场创新应用。

  (八)完善黄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黄金回购平台、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仓储押运公司、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保险配套服务等黄金金融专业机构在深集聚。对落地在罗湖区的上述黄金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罗湖区依据其工商资质、业务规模、财税贡献及产业联动效应等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九)推动黄金金融专业智库发展。推动成立深圳市黄金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发起设立深圳市黄金金融研究中心,为我市黄金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在罗湖区成立或引进黄金金融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科研机构等组织。

  三、引导黄金产融融合发展

  (十)鼓励黄金租赁业务规范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展黄金租赁业务。对向金融租赁公司租赁黄金且新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期以上的罗湖区黄金企业,罗湖区按照实际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十一)建立黄金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在罗湖区设立黄金金融风险代偿基金池,对金融机构向区内黄金企业融资提供风险分担。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黄金出口企业搭建统保平台,统一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对黄金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十二)加大黄金珠宝企业发债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黄金珠宝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罗湖区对辖区企业发债按照债券发行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十三)大力发展黄金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完善黄金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和风控机制,优化相关业务产品和办理流程。支持黄金产业链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鼓励科技服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参与黄金产业供应链资产评估、鉴真安保等服务。罗湖区对辖区黄金供应链金融重大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四、优化黄金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打造黄金金融人才高地。鼓励黄金珠宝企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黄金专业人才的培养。支持我市高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与黄金珠宝企业、行业协会合作开展黄金金融教育与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支持在罗湖区建立国际黄金金融人才服务基地。罗湖区对辖区黄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予以专项扶持。

  (十五)支持黄金金融专业园区发展。支持设立黄金金融专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利用“园区+扶持政策”“风险投资基金+资本对接”等服务模式推进黄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布局黄金金融科技创新基地,优质园区可申请认定为市级重点金融集聚区或重点金融楼宇,并享受罗湖区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十六)凝聚黄金金融发展共识。将黄金金融创新项目纳入市金融创新奖参评范围;加大对优质黄金金融创新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黄金金融各类主体深度参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深化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合作。鼓励深圳珠宝博物馆开展黄金交易体验等与黄金金融发展历史、文化相关的研究交流、展览培训活动。支持在罗湖区举办黄金产业领域有国际影响力的峰会、高端论坛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市区两级相关政策享受补贴。

  五、推进黄金金融开放合作

  (十七)探索粤港澳黄金金融跨境业务及监管创新试点。推广“三个允许、两个放宽、一个下放”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支持黄金珠宝企业跨境股权投资、跨境发债等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深港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推动标准金锭、黄金各类制品报关流程优化,探索按照共同监管原则与标准对深港澳跨境黄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十八)加强深圳与国际黄金金融合作。进一步完善与伦敦金融城在黄金、贵金属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机制,探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在黄金场内交易产品合作的可行性。鼓励深圳黄金珠宝企业、中资金融机构在伦敦市场发行以本外币计价的黄金债券或股票。支持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开发或完善挂钩“伦敦金”的投资产品与服务。支持深圳市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黄金珠宝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服务。

  (十九)加强黄金金融国际化功能性项目建设。推动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深圳指定交割库升级为功能齐全的保税仓库,探索丰富其运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与黄金企业在罗湖区筹建黄金保税仓库,申报服务于黄金金融创新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经国家部委或国家级交易所批复建成的项目,罗湖区可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六、加强黄金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

  (二十)强化风险防控与处置。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推动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在黄金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黄金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处置黄金金融风险事件。

  (二十一)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鼓励黄金珠宝服务平台、物流企业、金融科技企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黄金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的机构、企业和个人主体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二十二)罗湖区将设立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黄金金融发展;市级层面的财政资金来源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三)本措施的财政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级、同类型的支持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意见落地。

附件下载

分享到: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 深圳市金融监管服务平台 广东政务服务网 依申请公开 局长信箱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审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信访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深圳市气象局(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