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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深圳社会金融发展的意见

时间 : 2023-12-29 17:56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监发〔2023〕4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促进一批有影响力的社会金融成果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目标任务,现就推动社会金融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社会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金融体系,推动社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打造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助力深圳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

  本意见所指社会金融,是为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教育托幼、养老服务、助残扶弱等社会民生领域提供的投资、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旨在运用金融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主要包括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民生金融三大板块。

  (二)总体要求

  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支持社会金融领域理论研究,鼓励社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完善与社会金融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引导社会金融发展合规路径。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环境配套,推动社会金融发展,助力深圳打造可持续金融中心。

  (三)发展目标

  打造基础设施完备、参与机构众多、产品结构丰富的社会金融体系,推进深圳社会金融市场规模、创新水平、国际影响力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探索构建社会金融发展框架,增强社会金融产品落地能力,培育高水平社会金融人才队伍,提升社会金融项目融资水平。推动社会影响力债券、社会影响力基金、社会影响力投资、慈善信托等业态发展,促进社会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稳健增长。

  二、建设社会金融基础体系,完善社会金融发展框架

  (四)探索制定社会金融支持项目指导目录

  探索制定社会金融支持项目指导目录,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为社会民生项目提供投融资和金融服务。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参考社会金融支持项目指导目录,出台激励政策,引导金融资源进入社会和民生领域。鼓励企业及研究机构对社会金融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模式、信用评定、合规制度等方面开展研究。拓宽社会金融项目经费渠道,为社会金融长远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五)健全社会金融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社会金融数字治理体系,提升社会金融项目信息披露质量。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简化社会金融项目披露流程,提高披露效率。鼓励高校及研究机构开展社会金融项目披露准则研究,明确项目披露内容。规范社会金融监管,提高社会金融项目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六)探索建立社会金融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鼓励现有金融中介组织从事社会影响力投资中介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社会金融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社会金融项目绩效指标研究。探索社会金融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参照国际通行的社会金融项目评定标准,引导社会金融投资与社会服务绩效合理挂钩,促进社会金融事业的可持续运作。

  三、丰富社会金融的市场化要素,增强社会金融产品落地能力

  (七)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社会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社会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公益信托、慈善基金规范参与社会金融项目,鼓励慈善机构参与社会金融项目。鼓励开发多元化社会金融业务的创新担保模式和应用场景,推动社会金融保险、社会信托等项目配套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将社会金融完成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倡导金融机构树立社会效益与财务绩效并重的理念。鼓励各类孵化平台为参与社会金融项目的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培育一批优质社会金融参与主体。

  (八)丰富社会金融工具种类

  创新社会金融渠道,支持社会信贷、社会影响力债券、社会影响力基金、社会影响力投资等业态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社会金融产品、创设专项信贷产品、优化担保增信方式、建立项目授信“白名单”。鼓励通过股、债、贷、信托、资管等多种方式满足社会金融项目的融资需求。促进金融科技赋能社会金融发展,提倡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社会金融项目降本增效,推动社会金融业务运作和监管便利化。

  (九)鼓励社会金融领域创新实践

  支持金融机构、高校、行业协会、智库机构在社会金融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征信认证、风险防范、跨境合作等创新研究;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模式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社会金融产品,完善社会金融生态体系建设。通过“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等形式鼓励社会金融产品、服务、研究创新,总结社会金融领域优秀实践案例,推广可持续金融深圳经验。

  四、优化社会金融发展环境,培育社会金融人才队伍

  引导社会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支持成立社会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为业界提供信息交流、资源整合、业务合作、教育培训等服务,加强协会自律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保障社会金融健康发展。推进高端金融智库体系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设立社会金融研究机构。支持审计、法律、信评、咨询等专业机构为社会金融业务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金融项目进行监督,形成社会金融业务舆论评价和意见反馈机制。

  (十一)加强社会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进

  打造社会金融人才培育高地,鼓励高校、智库、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金融人才培训,编制社会金融教材、开设社会金融课程。支持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金融智库、社会组织合作,通过社会金融特色课程、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社会金融人才队伍。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高校及研究机构,引进一批社会金融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大社会金融理念宣传,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十二)加强社会金融国际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加强与香港、澳门在社会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推动社会金融理念、人才和创新经验交流合作。支持举办高水平社会金融主题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与国际组织、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建立多层次对话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社会金融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可持续金融的国际影响力。

  五、强化实施保障,增强落地实效

  (十三)增进市区联动、强化部门协调

  支持各区加强金融工作部门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为政策实施和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建立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社会金融资源布局、项目开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社会金融发展,形成市区联动的良好局面。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共同促进深圳社会金融发展。

  (十四)加大宣传引导

  建立社会金融常态化宣传机制,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层次宣传阵地,以优秀实践案例、先进群体和个人、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金融理念及实践宣传,提高社会共识。对接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开设社会金融专题培训课程,鼓励社会群体积极参与社会金融通识教育。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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