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增强稳外贸服务意识。各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筑牢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优结构支持重点。各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稳定对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对重点产品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贸易数字化,持续加大对外贸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统筹防风险与稳增长。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对外贸形势的分析研判,科学把握政策要求,主动防范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
1.抓实抓好外贸领域信贷投放。鼓励各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资源倾斜。进一步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尽职免责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贸易融资降本提质增效。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稳定存量融资,合理满足增量融资需求。
2.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外贸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外贸企业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充分满足民营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稳定深圳外贸基本盘的重要作用。
3.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外贸企业发展。鼓励银行进一步发挥好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人民银行深圳中支单列再贴现额度,优先用于金融机构支持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的票据融资。
4.创新信贷产品,稳定和扩大重点领域进出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等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对大型成套设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统筹考虑项目具体情况,保障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5.创新发展外贸供应链金融。鼓励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供应链企业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推动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供应链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供应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真实交易背景下的供应链融资。支持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
6.培育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配合推进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中小微企业统保工作,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
7.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使用。把握人民币融资成本优势逐步显现的窗口期,鼓励银行积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
(二)优化跨境结算服务
8.提升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积极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和更高水平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提高便利化业务办理比例。重点提升优质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结算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共享优质企业名单。
9.拓宽外贸新业态跨境结算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10.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创新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探索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跨境结算产品创新,研究推出相关配套综合金融服务,重点为纳入阳光化出口申报试点范围的优质企业提供融资、信贷、信保、收结汇等方面便利化服务,支持海外仓和跨境电商独立站企业发展。
11.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支持深圳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加强银行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的系统对接,充分利用联网信息平台数据,为合规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线上化、自动化收结汇服务。
12.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用。鼓励银行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作,通过银企系统直联创新业务模式,在满足真实性审核的前提下,为委托客户办理出口收汇,不断扩大业务覆盖面,重点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探索提供便利普惠的一体化资金结算解决方案。
13.便利重大交易平台跨境结算。鼓励银行与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等深圳重大交易平台对接,为大宗商品、电子元器件进出口贸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结算服务,助力平台高质量发展。鼓励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优先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14.提升本外币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参与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和外债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为外贸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鼓励银行发挥海外机构和清算网络资源优势,为中资“走出去”企业在海外设置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提升企业全球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15.支持跨境贸易结算境内外联动。鼓励银行及其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境内外联动,为外贸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境外主体开立结算账户,统筹处理小币种外汇兑换、汇率避险和结算问题,有效满足外贸企业多元化币种境外收款和跨境结算需求。
(三)丰富配套金融支持
16.增强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鼓励银行加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丰富外汇衍生套保避险产品,优化业务办理渠道,积极响应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进行汇率避险。
17.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资信管理优势,帮助外贸企业识别系统性国别风险,评估交易对手资信情况,有效管控外贸经营风险,提升外贸发展安全度和可持续性。
18.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应用外汇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通过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应用场景共享企业跨境信用数据,应用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银企融资对接等融资类场景,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融资慢等难题。鼓励银行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境内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银行核验等便利化场景,提高外贸企业外汇结算服务效率,减少资金占压成本。
19.推动银政企对接。鼓励各金融机构依托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精准对接外贸企业,并与相关机构通过资源整合、系统对接、数据授权共享等方式,发布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打造更加便利的外贸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作用,归集外贸企业信用信息,研发征信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为银政企对接提供一站式服务。与商务部门、商会、协会等强化“政银会企”四方对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亟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充分运用深圳市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银行信贷风险。
20.参与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建设。海关、税务和外汇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托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构建进出口数据查询中心,推动企业按需自主接入中心或授权金融机构查询,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利用大数据开展业务创新,协同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21.加快落实“金融支持前海30条”。鼓励银行用足用好支持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前海合作区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等业务落地见效。推动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四)抓好工作落实
22.加强政策宣传。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采用通俗易懂的多种形式,加强外贸金融政策和产品服务宣介,有效提升企业对外贸金融政策和产品的知悉度,让企业充分享惠。
23.加强科技赋能。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的数字化建设,通过金融科技的手段提升客户筛选、流程简化、服务优化和风险识别的能力,不断完善相关技术和人员的配备,促进稳外贸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4.加强组织实施。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完善外贸金融服务专项制度,保障资源配置,优化工作流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决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