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事由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2021年12月6日16时30分至18时0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大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
1.听证主持人
陈 曦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2.听证陈述人
廖瑞鹏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张奕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3.听证记录人
向 婷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4.听证参加人
林锦荣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朱松琦 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曾海波 深圳市典当协会
詹强峰 深圳市交易场所协会
杨 丽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王建雄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朱风娣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芮嘉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专业意见;建议修改为: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检查。
(二)关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建议修改为: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于特殊交易品种,可以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以登记、备案、摘挂牌、居间中介、财务顾问、信息发布等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各类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建议修改为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不得以登记、备案、摘挂牌、居间中介、财务顾问、信息发布等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各类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服务和便利,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四、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一)针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提建议,协助检查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因为企业运营尤其是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业务风险,有的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必要时需要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采取数据提取、证据固化、专项评估等服务。
(二)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提建议,该建议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相关规定。
(三)针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提建议,原表述为清整联办文件规定。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评议情况:听证会参加人认为《管理办法》编制科学合理,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相关措施符合行业发展需求。
(二)听证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原则同意通过《管理办法》,按所提意见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三)建议采纳情况:我局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有益意见和建议,尽快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