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要求我省融资担保等公司应深耕地方、扎根本地,聚焦本省业务,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原则上不鼓励开展跨省(区、市)业务。如开展跨省(区、市)业务的,应主动配合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做好跨省(区、市)业务和重大事项报备;应建立健全跨省(区、市)业务专项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审慎选择标的及合作方,规范合同文本,做好全流程的风险防控工作。
鉴此,为维系深圳市融资担保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提示如下:
一、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二、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审慎选择跨省(市)机构合作。如确有必要与跨省(市)机构合作的,应选择持证机构或正常经营类机构合作。签订合同时应审慎阅读合同的金额、还款安排、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规避相关风险。要密切关注各地公布名单,避免与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合作。
原文:《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
原文网址:http://gdjr.gd.gov.cn/gdjr/zwgk/tzgg/content/post_3583964.html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