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绿色金融活动,促进我市绿色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相关要求,我局将开展2023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活动现场检查工作。现对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计划安排在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抽取管辖范围内的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范围: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绿色投资评估、环境信息披露等。
三、评估内容
(一)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1. 绿色金融治理结构。根据《绿金条例》第八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
2. 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根据《绿金条例》第九条,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是否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是否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3. 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根据《绿金条例》第九条,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
(二)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1. 绿色信贷产品。根据《绿金条例》第二十一条,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包括能源信贷品种、绿色信贷品种等,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
2. 其他创新金融产品。根据《绿金条例》第三十条,检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是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三)绿色投资评估
1. 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根据《绿金条例》第三十一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
2. 绿色投资评估实践。根据《绿金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进行评估,对投资项目主体进行环境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开展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并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
(四)环境信息披露
1. 强制环境信息披露。根据《绿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按照绿金条例及《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编制并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2. 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否遵循《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
(五)产品宣传
根据《绿金条例》第六十二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防范前款禁止行为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绿色金融相关活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