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90034
近年来,市场出现大量金融居间服务公司,该类公司主要帮助客户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收取客户的服务费以此获取利润,类似于房地产中介公司。银行是金融活水的重要源头,但是由于银行对中小微贷款产品的推广覆盖面不大,且各家银行的门槛不同,许多中小企业不懂如何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甚至不知道银行有相对应的金融贷款产品。因此,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应运而生,也就是贷款中介。据统计,深圳的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大约有3000家,从业人员达20万人,金融居间公司通过对市场上银行的贷款产品的额度、期限、利息、还款方式及门槛进行比对分析,向客户精准推荐对应的贷款产品,并协助客户办理贷款,节省双方不必要的步骤和时间,快速获得贷款,因此该行业被大众所接受。
但由于金融居间公司的设立门槛极低,又缺乏系统性的监管,使得行业乱象丛生。居间公司为了寻找客户赚取利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进行过度营销,不仅造成严重的电话扰民现象,也促使一些人走上了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情况,更有中介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非法向客户收取所谓的“担保费”、“头息”等不合理的收费环节,使得客户的融资成本过高,投诉事件也频频发生,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017年起,深圳工商部门停止了新增金融服务公司的注册和股权转让,但以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的公司,依旧从事金融居间服务的业务。由于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从业人员较多,为了金融居间服务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继续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的贷款业务,建议:
由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走访调研,听取行业声音,促进行业成立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
提高行业设立门槛,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处理,促进行业合法合规经营。
引导银行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建立阳光化、公开化的合作,互补互助,借用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销售群体,为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
设定行业收费标准和纳税标准,杜绝不合理的乱收费现象。
提案者 人大代表:杨浩勃
尊敬的林圳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金融居间服务的建议》收悉,该建议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引导银行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金融居间服务公司互补互助,规范行业收费标准和纳税标准等方面对金融居间服务领域给出了十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此我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由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走访调研,听取行业声音,促进行业成立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的建议,答复如下:
市金融局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协调相关通信部门在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整治信息骚扰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信息诈骗犯罪活动、打击非法互联网宽带接入试点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取得阶段性成果,社会效应良好;执法难点主要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存在举证困难、多头监管易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难以形成体系化的执法合力以及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
由于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拨打电话进行商业营销、恶意骚扰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市金融局为解决上述日益突出的问题,积极联合通信部门,并根据2018年10月,工信部337号文要求,对整治骚扰电话作出的举措如下:1.规范呼叫中心企业行为。一是规范通信资源使用行为,不得使用用户号码作为业务号码;二是规范营销外呼行为,开展商业性营销,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时,主动外呼要避开用户日常休息时段,不得按号码盲呼;三是建立禁呼名单制度,用户明确拒绝后不得再次拨打,同时要严格控制外呼时间和频次。2.开展“谢绝来电”工作。根据工信部的统一部署,在广东建立“谢绝来电”登记平台,收集用户对营销电话的接受意愿。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行业营销主体名单库。对于经核实确属违背用户意愿拨打营销电话的号码,按相关予以关停或暂停外呼的处罚措施。根据目前工作安排,10月底前,将完成试点工作。
治理个人信息非法贩卖和信息骚扰需要及早立法。规范行业行为对于依法重点打击、消除信息骚扰及个人信息非法贩卖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明确经营主体信息安全责任以及形成协调管理体系,加强外部监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市金融局将从深圳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协调通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深圳本地可操作的治理非法贩卖及骚扰信息的法规规章。市金融局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走访调研工作,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综合治理非法贩卖及骚扰信息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针对提高行业设立门槛,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处理,促进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金融风险形势严峻,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金融整治和监管的力度,全国涉金融行业登记注册全面收紧。根据中央金融整治的精神,市金融局主动联合市市场监管局收紧相关商事登记政策,加强准入登记审核。
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开展多项监管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商事主体不得在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对于市金融局牵头进行的联合会商的涉金融类企业,均需审定名单和核准经营范围,切实从源头规范登记和防范金融风险。
(三)针对引导银行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建立阳光化、公开化的合作,互补互助,借用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销售群体,为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的建议,答复如下:
规范中介合作是防控社会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的现实要求。根据原深圳银监局印发《深圳银监局关于开展辖内银行与各类中介合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银监发〔2016〕41号),市金融局联合调动职能部门,在辖区内启动中介合作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银行全力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构建整治长效机制。辖内共40家机构对贷款中介、房地产中介、贷款担保公司及资产评估公司、货押第三方物流公司、贷款催收机构、交易所类中介、票据中介、信用卡中介等多类中介合作从内控管理、存量业务、员工行为等多维度开展排查,做到了人员及业务全覆盖。
2017年以来,在市金融局的积极协调下,深圳银保监局将“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行为纳入整治要点,对各行基层业务人员形成了极大震慑,深圳辖内中介违规合作乱象已有所收敛,整治成效显著。下一步,市金融局将积极配合深圳银保监局继续推动规范辖内机构与各类中介合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防范非法中介侵害的有效机制。
(四)针对设定行业收费标准和纳税标准,杜绝不合理的乱收费现象的建议,答复如下:
1.关于金融居间服务的征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从事金融代理服务的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这两类行为纳税人应根据收取的咨询费或中介费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资金贷与他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照纳税人业务模式的不同,其对应的税目和计税方式也有所区别。
2.关于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
市金融局高度重视深圳市金融居间服务业发展,多次协调并积极配合市税务局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税收政策落实,提升企业“获得感”。特别是在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持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大力加强宣传。市金融局通过督促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推送,对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税收优惠专栏及 12366热线电话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辅导活动,如组织专题政策培训和答疑、举办政策宣讲会、纳税人座谈会等,并对金融居间服务业中的小微性质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三是加强纳税辅导。及时指导企业按正确的税目和计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做好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税收政策适用及管理问题,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市税务局在日常征管中,由于企业设立门槛、规范准则、收费标准等不统一,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标准,不同金融居间服务企业的业务模式也有所区别,无法建立起统一的纳税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按照对应的税目和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下一步,市金融局将配合市税务局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加强金融居间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和缴税,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二、其他
(一)办理过程
市金融局接到市政协2019年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后按时完成交办签收,严格把握办理时限,认真吸纳会办单位意见,积极向提案人反馈办理情况并听取提案人意见,严格按照答复组织程序办理。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___B__类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成立金融居间行业协会,需根据国家层面2019年度的工作部署,市金融局将以促进金融居间行业健康发展、减少金融风险为工作目标之一,积极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办理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