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0829
目前国内设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总部设在北京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并在上海、深圳设有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依法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法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登记结算,包括人民法院冻结股权业务,也是分属两地,上海分公司不能办理深市的股票冻结业务,深圳分公司不能办理沪市的股票冻结业务。深圳两级法院冻结股票,在深圳上市的在深圳分公司办理冻结手续,在上海上市的在上海分公司办理冻结手续。因深圳股票交易活跃,深圳两级法院案件量激增,冻结量很大,导致两级法院常常两地奔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既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深圳、上海均设有分公司,现在网络技术发达,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做到在一个地方办理在沪深上市公司的股票冻结业务,而不必两地奔波。
建议:请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深圳分公司办理法院冻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业务。
提案者 人大代表:谢兰军,涂卫东,刘晓松
谢兰军,涂卫东,刘晓松代表:
《关于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冻结业务的建议》(第20180829号)收悉,经我办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监局共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办理过程
建议中提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办理深市的股票冻结业务,深圳分公司不能办理沪市的股票冻结业务;深圳两级法院冻结股票,深市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圳分公司办理冻结手续,沪市上市公司股票在上海分公司办理冻结手续。因深市股票交易活跃,深圳两级法院案件量激增,冻结量很大,导致两级法院常常两地奔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建议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一个地方办理沪深上市公司的股票冻结业务。
我办与谢兰军代表进行了当面沟通,充分了解本次建议的有关信息。随后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全面掌握情况并协商推动解决谢兰军,涂卫东,刘晓松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
二、办理情况
我办从各方渠道了解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上海分公司运营相对独立,两个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都是自主独立开发,没有实现数据全交互,为了方便投资者就近“一站式”办理证券登记存管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总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正式推出“一柜通”服务。通过“一柜通”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一地柜台办理沪、深两市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情况3项证券查询业务,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包括部分解除)质押登记2项证券质押业务。但目前还不能实现在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一地柜台办理沪、深两市证券冻结业务,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结算上海和深圳分公司的数据没有实现完全交互,数据可能存在偏差,由于股票冻结业务是由股票持有人以外的第三方申请办理,数据的偏差可能导致异地冻结股票数量不准确,形成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法〔2014〕312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这一规定确定了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以提升财产查控效率的总原则。后续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网络化查控建设工作。
随着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断完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的试点人民法院提供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网络查控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专线。网络查控专线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相通。各试点人民法院借助网络查控专线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依法实施查控措施。目前上述试点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直接使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采取查控措施。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将扩大试点成果的应用。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意见:从当前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工作现状和发展前景来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实现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冻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我办将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监局一起在职能范围内积极推动有关工作,尽早实现通过网络技术在一个地方办理沪深上市公司的股票冻结业务。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献计献策。
办理单位: 金融办,法院,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