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0196
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讲话:“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些讲话为中国未来的金融发展指明了清晰的路径和重要的方向综述。
现代经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促进作用非常重要。之于经济的持续发展,金融创新尤为重要,甚为关键。但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有挑战、有机遇、有风险。因此,我们在大力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这是前进的两个轮子,也是发展的两手,两手都要硬,不可偏废。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其有益于分散金融机构存在的各种风险,有益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力,有益于强化资源的配置能力从而产生更大的效益。金融创新,一般来讲都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其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对于我国的金融创新,我们一是缺少经验,二是缺少法规,三是缺少能力,因此客观上存在监管制度缺法、监管执行缺位、监管人员缺能、监管效果不力等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市金融创新监管能力的全面建设,以确保进入市场健康有效地发展并服务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不过,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清楚,加强金融监管的目标不是把金融体系“管死”,而是引导或者是倒逼“脱实向虚”的金融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服务。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区块链,还是基于传统工具并赋予新使命的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创新型金融工具,只要其最终归宿是服务于实体经济,都应该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和政策倾斜度,以底线思维进行监管,以便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金融作为经济的“血液”,其充足的流量和顺畅的流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提升国家经济应对各种风险考验的“韧性”也十分重要,这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点,即松紧的适度把握。
鉴于上述,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出于对深圳金融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我建议:
一、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手段
为了创新而创新,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概念化和泡沫化的金融创新,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是昙花一现。浮华褪去之后,不仅不能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反而给金融业和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的灾难。对明显属于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也应主动打击,比如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名为发展直接融资,实际是走样的信贷替代产品,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
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管模式的思考
近年来,在深圳市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监管工作也借鉴国外成熟的监管思想及方法体系,例如(一)重视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二)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确立了资产风险为中心的监管内容体系,建立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等监管指标体系,初步建立了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三)采取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全面监管方式;(四)对部分机构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综合处置;(五)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了管理体制的变革,分别实施了产权改造和经营机制的再造。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得到了规范,效益观念、成本控制、内部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三、加强对民间金融创新的趋势性研究
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比正规金融更早地出现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之中。尤其是在正规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在经济中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一)加强金融安全意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只有金融安全稳定的发展社会才能安定,相反当金融市场发生动荡,那么国家和地区将会处于黑暗之中,人民将生活在恐惧中。所以只有加强金融的安全意识,不断的进行监管,才能保证人民的切实利益。目前国际之间的金融已经趋于全球一体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二)树立正确的民间金融价值观。目前我国政府的大部分人员认为民间金融是威胁的、不安的,它的作用几乎可以不用计量,所以可以将其出去。
四、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民间金融的法律,使得民间金融处于非法状态。所以我市可以利用单独立法的条件和“先行先试”的地位,尽快制定专门属于民间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我市的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具体方法是把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通过法律支持从暗处引导明处,同时鼓励其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转变,当民间金融交易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时,应将其加入到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
上述提议,仅是我履行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所思所想有不妥之处,请理解。
提案者 人大代表:张伟
尊敬的张伟代表:
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所提建议《关于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的建议》(第20180196号)收悉。我办高度重视,认为建议契合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符合我市加强地方金融治理、有序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具有积极借鉴指导意义。经研究,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金融创新要聚焦三大基本任务,始终确保正确方向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三项任务,是我们做好金融创新工作的根本遵循。您在建议中提出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建设,确保金融市场健康有效地发展并服务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办高度认同。
首先,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创新的起点和归宿。金融创新只有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命题,与实体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良性互动,才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当前,我市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服务支撑还有不到位,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初创等配套体系不健全;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老大难问题还待破解。因此,金融创新应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聚焦实体经济的症结难点,努力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开展更多创新探索,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其次,加强监管、有效防控风险是金融创新的前提。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有少数机构特别是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监管盲区,打着“创新”的幌子,通过关联交易、期限错配、层层嵌套等违规开展业务,引发大量投诉信访乃至风险事件。这种缺乏风险管理制衡的所谓“创新”,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扭曲资源配置,严重的更危害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应坚决予以摈弃。反过来,金融创新也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助推器。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产品、业务、模式的涌现,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课题和新要求,极大推动了金融监管改革进程。
二、从实践看,鼓励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可并行不悖
您在建议中提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手段”,从我市金融发展实践看确实如此。
一方面,改革创新是深圳金融业的特色和发展动力。一直以来,我市坚持市场引领、创新驱动原则,努力塑造优质的发展环境,更多地通过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引导资源配置,使金融业保持强劲的创新动力,创造了近百项全国“第一”。2005年起我市在全国首创金融创新奖,13年来共430余个项目获奖,累计发放奖金超1.6亿元,获奖项目的原创性强,机构参与面广,已覆盖组织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监管创新等诸多领域,很多成果被推广到全国,比如招商银行首创的“小企业专营金融服务模式”等。2017年我们又修订了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增加了奖项名额和金额,在全国率先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并将每年安排6个名额奖励深港金融创新合作的优秀项目,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取得较好效果。
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有助于金融稳定发展。近期,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密集发布“强监管”措施,比如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股权治理,重罚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强力整治各类金融乱象。地方层面,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2017年底市金融办加挂“市金融监管局”牌子,统一归口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并部署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排查等。新修订出台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也明确将“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作为重要条件。
总体来看,通过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和加强监管治理,我市金融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规模实体稳步提高,质量效益稳中向好。初步核算,一季度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770.68亿元,占同期全市GDP的14.8%,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实现国地税合计税收(不含证券印花税)264.5亿元,增长26.4%,占全市总税收的17.4%。各领域主要指标全国居前,例如4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7.08万亿、贷款余额4.9万亿元,均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22家证券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居全国第二等。在最新一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中,深圳列第18位,国内城市中仅次于香港、上海和北京。全市金融风险整体可控,据市公安部门统计,4月末我市新立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及金额、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3%、24.3%和86.7%。我市作为国内新兴金融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迄今未出现类似云南泛亚、北京E租宝、上海中晋资产、南京钱宝网等大规模风险案件。
三、关于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治理的模式实践和进展
建议所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指导借鉴意义。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办在地方新兴金融风险治理方面加快探索,也形成了一批有益的模式经验。主要工作有:
一是利用技术创新驱动监管效能提升。立项建设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大幅提高监管技术含量,弥补监管人员力量紧缺的短板。市金融办与腾讯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每月例会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在监管科技领域的政企合作,双方合作的“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上线试运行。率先建立“海豚指数”预警模型,加强对企业人员、资金、业务的多维度穿透分析;率先制定P2P蜂巢(COMB)、小额贷款CAMEL+RR、交易场所FORCE监管报表体系,合计涉及报表43张、指标430项,并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地方金融监管,努力实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二是扎实推进地方金融乱象整治。成立全市金融风险防范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全局统筹联动。市区联动完成对309家P2P企业现场检查,专档督进、边查边改。迅速稳妥完成ICO(首次代币发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关闭虚拟货币交易平台15家,清退融资8亿元。在全国率先公布4批共113家违法违规交易机构“黑名单”,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实践中,探索提炼出“412”风险防控清单、“1234”现场检查等特色模式,有效排查出重点风险企业300余家。同时,加快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拟定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行业催收规范、业务退出指引等配套规则,完善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在国内率先成立市小额贷款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党委和纪委,加强新兴金融基层党建。
四、关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创新研究和立法工作
加强地方金融创新及风险特征的趋势性研究,是加强监管的工作基础。我办高度重视,及时跟踪研究金融发展形势,每季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针对地方金融业态的特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特别是通过深度研究分析非法集资账户的资金异动特征,组织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411”协同工作机制(即4套非法集资分析模型、1张资金异动特征分析表、1套线索报告报送制度),从资金流等关键入手,力争实现对高风险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精准打击,取得较好成效。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育工作,促进提高干部专业素养,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每年组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引导树立金融安全意识,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今年上半年已会同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大型活动近80次,发放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约7万份,发送宣传短信约2.5万条。
在地方金融立法方面,借鉴山东、宁波等地经验,前期我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认为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强民间金融、新兴金融立法,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探索民间金融合规发展新路径的重要举措,亟需加快推进。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金融业属于中央高度集中管理的特种行业,在严格垂直管理的金融体系中,金融立法、执法和监管规则制定等权力大多属于中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而当前国内新兴金融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客观面临央地监管职权界定不清晰、配套行业法规和管理机制建设滞后、缺乏全国性标准与规范等问题,给地方金融制度建设带来一定困扰。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紧密关注中央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研究推进地方金融、民间金融立法建制工作,为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规范指引。
下一步,我办将会同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坚持战略定力,在有效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健开展金融创新,全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加强风控制度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在风控人员配置、“防火墙”设计、风险评估及预警、资本准备、流动性管理、危机应对等方面做足功课;促进完善风险测量方法和监控工具,严格风险评估、预防、管理流程,提高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中实现兼顾平衡。同时,切实把握好鼓励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界限,科学界定各类金融创新的性质、功能和范围,对创新进行先导性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可预期性、包容性和透明度。落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快构建无缝衔接、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监管体系。突出监管科技的实践应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始终确保金融创新在合规有序的轨道上前进。
最后,再次向您对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也恳请您继续为深圳金融业发展献计献策。
办理单位: 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