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0157
深圳作为全国领先的金融中心城市,金融创新成绩卓著,金融市场功能持续增强一方面得益于深圳经济建设发展的创新土壤,另一方面也依托于深圳经济建设发展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而银行机构作为当前金融体系的主体,在深圳产业发展的润土上汲取营养、蓬勃生长,在地方吸收到的存款获益于深圳应回报于深圳,在不违背银行自主经营和内部风控体系的前提下,鼓励对深圳本土企业贷款额度投放比例上予以相应支持,进一步发挥金融对深圳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更好的防控风险,优化服务环境,形成良性的循环。
2012年,深圳市金融办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要将深圳作为金融资源投放的重点区域,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早些年,深圳市银监局也曾作出相应的窗口指导意见,在对本地企业贷款支持和投放率方面有所要求,但是并没有形成有效约束和监管办法。自2009年开始深圳部分银行的异地贷款就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根据媒体报道,2009年深圳银行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三块:三分之一是房地产行业贷款(包括个人房贷及房地产开放性贷款),三分之一是异地贷款,三分之一为其他贷款。这样必将因异地企业占用了大量本地存款导致对当地企业的放款比例支持力度偏低。随着异地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带来的业务风险及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例如会存在部分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为满足私利和银行的短期利益而过分的支持异地放贷。作为人大代表和民营企业家,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这一时间节点,尤其是在深圳的良好土壤下,不能忽视这一不合理现象。
银行作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与实体经济间血脉相连,唇齿相依,深圳本地银行机构要满足深圳地方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让信贷资金直接流入经济活动中最需要的地方,为深圳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提请财政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出文,根据该银行机构对于地方企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及制造业的贷款投放力度比例的大小排序,给予相关指导意见和要求,引导、要求财政委、国资委和其它地方党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对支持地方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比例大的银行机构给予相应存款支持,而相反,对于地方本土企业贷款投放比例少的银行机构少给或者不给存款支持。正向推动深圳本地银行机构会参照当地存款获益规模,按照相应比例更好的支持深圳本地企业贷款投放规模。
综上所述,现建议如下:
一、对在本土吸储了大量存款,但大部分的存款却没有用于支持深圳本地企业融资需求的银行机构,提请我市财政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出文,引导、要求财政委、国资委和其它地方党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对其存款及结算业务的支持。
二、对向深圳本地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比例合理或超给力的银行机构,提请我市财政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出文,引导、要求财政委、国资委和其它地方党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合理或加大力度支持其存款及结算业务。
三、请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出台相关指导文件,力求将市政府领导的财政委及国资委等资金存量、流都纳入该指导文件中,以达到银行自主经营、自行说了算,我市资金存量、流也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提案者 人大代表:侯少藩,张国芳,赵大运,宫清,温永森,尹丹
尊敬的侯少藩、张国芳、赵大运、宫清、温永森、尹丹代表:
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80157号建议《关于对支持地方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的银行机构给予存款支持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出通过出台财政、国资方面的存款支持政策来鼓励银行更多将贷款投向深圳本地企业,对更好引导银行支持深圳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有积极的意义。我办汇总了市财政委、国资委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目前财政及国资体系资金存放的有关政策举措:
(一)目前财政资金存放规则已经包含了金融机构支持深圳本地企业的因素。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存款受财政部相关规定管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应按照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目前深圳财政存款已经有存放管理规定,且内容中已经体现金融机构支持深圳本地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因素。市财政资金分配考核体系中分设商业银行经营稳健度、税收贡献度、业务支持度、利率报价等指标。其中,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业务支持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是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比如在我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成员银行考核办法中,根据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再担保支持力度,将再担保体系资金按比例分配给上一年度考核排名前五名的商业银行;在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指标体系中,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指标(该指标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权重也占有合理的比例。
(二)市属国资国企存款银行的选择因素包含银行对其的融资支持力度。
市属国资国企始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构建起了现代企业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有序推进与总部银行的战略合作,根据总部银行、银企合作、存贷支持力度等重要因素选择存款银行,在实现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较优的同时,激励本地银行对深圳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建议的实施所面临的困难:
(一)商业银行支持深圳本地企业的指标设定、数据获取和精确量化存在一定难度。例如财政资金的存放中,就银行对深圳企业融资支持相关指标设定仍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根据机构职能,市财政委无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指标数据(如税收贡献、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等)直接获取,需有关部门支持;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项目多元化、存在同一个项目跨多个区域或同一企业在多地注册子公司等不确定因素,因此“银行机构对本地企业的融资支持”这项指标较难严格界定和量化。
(二)政府直接干预预算单位和国资企业存款在各银行的配置与现有政策规定不符。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不能直接指定预算单位资金的存放银行,预算单位按照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同时财政部强调,严禁财政部门直接指定预算单位资金的存放银行。二是市国资委作为我市财政预算单位,实行零余额制度,纳入我市财政国库集中管理,没有留存财政资金。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坚持市场化原则,以管资本为主,依法通过公司章程,推进公司治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因此,代表建议中提出直接通过市财政委、国资委发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资国企根据银行向本地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比例来增加或减少、停止其存款及结算业务与当前政策要求不符。
三、下一步举措:
市金融办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对相关指标设计、数据采集等进行研究。我办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研究量化银行机构对本地企业的融资支持的相关指标,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在深银行的沟通协调,推动其协助提供相关数据。
(二)积极推动政府相关存款向支持深圳较多的银行适当倾斜。我办将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协调市财政委及国资委加大对支持深圳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力度较大的商业银行的政策倾斜,促进银行业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深圳本地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及金融支持地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代表继续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献计献策。
特此函复。
办理单位: 金融办,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