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20784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阶段,绿色金融被写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顶层设计。2021年10月,中央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陆续发布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明确要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等具体措施。作为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在绿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出台绿色金融领域综合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简称《绿金条例》),从发展规划、标准制度、政策支持、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领域大力促进深圳绿色金融的发展,为建设国际可持续金融中心城市提供支撑与保障。
通过调研湖州、衢州、广州花都、贵安等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现,当前深圳在绿色金融发展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门协调机制有待提升。目前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产业部门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待衔接,政策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匹配,金融监管部门和产业部门的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此外,国家正在推行的气候投融资试点与深圳地方已经开展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存在大量交集,亟需建立绿色金融与气候投融资的协同增效机制,形成合力助力深圳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二是缺少绿色金融专项资金和实质性激励政策。湖州市每年投入财政资金10亿元,专项支持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组织体系建设、高端人才奖励、绿色债券融资等工作;贵州省计划将2020-2025年省级分享的税收收入全额返还贵安新区,推动贵安新区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深圳现行的绿色财税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节能环保相关企业,但对支持这类企业或项目发展的金融机构缺乏相应配套激励政策。《绿金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与保障”,但尚未出台配套政策,尚未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绿色金融专项资金,亟需出台更多绿色金融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激励政策,发挥财政引导和放大效应撬动更多资金服务于深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三是绿色金融信息化基础薄弱。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绿金条例》重要工作内容,是落实《绿金条例》的系统解决方案,也是破解绿色金融发展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环保、社会风险等绿色金融相关信息分布在不同部门、不同平台、不同系统,且信息来源、展示方式、发布频次、更新逻辑等均不尽相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尚待完善,亟需打造标准统一、安全规范、高效实时的绿色金融信息化解决方案。四是绿色金融湾区合作与国际交流尚待加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是促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对气候变化、发展绿色金融也是国际间合作与交流的共同话语。绿色金融湾区合作与国际交流有待加强,共同建设及互认绿色金融标准工作开展不足,缺乏常态化绿色金融国际交流对话与展示的平台。
建议:
一是建议依托产融合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加强金融部门与产业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标准体系的衔接,以现有绿色产业政策为基础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推动金融资源精准对接绿色产业融资需求。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在政策制度、标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衔接及协调配合,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申建与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低碳城市试点、生态文明示范区等绿色发展创新方面的合作。
二是建议设立绿色金融专项资金,落实促进与保障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实现双碳目标。市财政可每年安排3000-5000万元预算,设立绿色金融专项资金,支持深圳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专业人才培养以及金融机构绿色转型。落实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探索推动深圳版本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信用担保、业绩评价等激励手段,引导和支持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工业节能、绿色建筑等重点领域以及碳捕集与封存、燃料电池等绿色低碳技术,全力服务深圳实现“双碳”目标。
三是建议结合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建设数据共享的绿色金融信息化平台。依托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打通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环保、征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路径,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环保等监管信息,探索运用政务数据赋能绿色金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环境、金融等信息的自动填报、交叉印证、跟踪评估等功能,为深圳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和平台支撑。
四是加强绿色金融湾区合作及国际交流,持续提升深圳国际可持续发展中心城市影响力。发挥深圳湾区核心引擎作用,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利用其秘书处常驻深圳的优势,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大湾区与国际绿色金融及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共建与互认;推动以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为基础的国际交流与对话,打造可持续的国际绿色金融及可持续发展高端峰会,在展示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实践的同时,进一步统一思想,汇众智、聚众力,彰显深圳发展绿色金融产业的实力,为深圳和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绿色金融力量,持续提升深圳国际可持续发展中心城市影响力。
提案者 张华国,李真,左丁,朱焕启,徐浙鸿,杨志华,谢永林
深金监函〔2022〕555 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反馈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78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张华国、李真、左丁等代表: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深圳“双碳”目标,建设国际可持续发展中心城市的建议》(第20220784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
(一)完善绿色企业(项目)库建设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工作要求,我局正在建设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功能包括绿色融资主体库、环境信息披露平台、绿色金融统计平台、绿色投资评估报告系统和绿色资讯平台等五大板块。其中,绿色融资主体库将汇聚深圳辖内具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绿色企业及项目,以实现产业与金融的精准对接。
同时,我局正在开展绿色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制订工作,为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平台筛选优势绿色企业及项目提供标准依据,为后续管理提供保障。市发改委正牵头编制《深圳市绿色产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深圳市绿色产业认定规则体系,规范和发展绿色产业。
后期我局在筛选绿色融资主体入库时,将与产业部门紧密沟通合作,结合深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优化绿色融资主体库建设,推动金融资源精准对接绿色产业融资需求。
(二)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协同
2020年以来,根据国家综合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分工,我市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改革,申报国家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目前,气候投融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我市福田区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即将获批国家首批试点,相关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与生态环境局合作,探索推动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协同发展,在政策、标准、基础设施领域协同发力:一是推动标准体系的融合发展,在投资标的筛选、第三方机构自律管理等领域推进标准互认与机制共建;二是通过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业务发展,鼓励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集中发展气候投融资业务;三是通过绿色金融基础设施支持气候投融资高效发展,启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绿色金融企业及项目库中筛选推送一批气候投融资项目;四是推动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支持政策协同增效,以现有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政策标准为基础,相互支持相互融合。
二、关于设立绿色金融专项资金的建议
目前,我市已形成财税政策合力,支持绿色金融及绿色产业发展:
(一)企业发债融资补贴政策
2018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第八条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为建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鼓励绿色债等新型债券发行,市财政已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22年部门预算中安排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经费499万元。
(二)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
201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深府办〔2018〕18号),设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等原则,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20%-50%比例实行风险补偿。其中,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可按规定享受风险补偿。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规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各商业银行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提高30个百分点,补偿比例最高为80%,切实提升风险分担力度。
(三)市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政策
2019年12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工作方案》(深财工贸〔2019〕59号),市融担基金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风险,对合作机构向我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债券融资开展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予以再担保。其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最高给予50%的风险分担,对债券融资担保业务、中型企业贷款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最高给予30%的风险分担。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可按规定享受风险分担。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规定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餐厨垃圾、禽畜粪便等农林剩余物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2.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方面,通过印发优惠目录的方式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对建筑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今年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出台优惠政策,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等政策。
此外,根据立法法和各单行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为国务院事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地税务机关实施,目前我市没有税收优惠制定权。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我市已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不得增设绿色金融专项资金。
(五)加快制定绿色金融专项奖励扶持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财政部门和产业部门加快出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争取绿色金融发展资金规模,优化调整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更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加大政策服务力度,精准推送绿色财税优惠政策;加大政策争取力度,结合深圳实际,积极向上反映深圳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一步争取相关税收创新政策在深圳先行试点。
三、关于建设数据共享的绿色金融信息化平台
为落实《绿金条例》“加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绿色金融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的工作要求,我局已授权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建设和运营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并已正式启动平台建设工作,计划于12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并试行上线。平台致力于服务《绿金条例》的落地实施,解决深圳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制度、信息及机构能力难题,推动信息集聚共享、优化绿色金融资源配置、提升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质量及效率、减轻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压力,为绿色金融体系相关主体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推动形成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关于加强绿色金融湾区合作及国际交流
我市持续加强绿色金融合作交流,积极展现我市绿色金融最佳实践。2017年12月,加入“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可持续金融联盟”(FC4S),并于2019年在深落地FC4S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2020年以来,与英国伦敦金融城联合举办多期“深伦双城论坛”,围绕绿色金融、ESG等主题进行深入交流。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我市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的跨境合作。首先,基于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积极推动深圳优质绿色企业及项目赴港发行绿色债券;其次,探索推动大湾区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共建和互认及绿色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共建;第三,基于深圳市申请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契机,制定气候投融资基金筹建方案,研究引进气候投融资资金。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共建和互认、跨境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跨境人才联合培养与资格认定,探索设立一批湾区互认的第三方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机构。此外,在我局指导下,社会价值投资联盟和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正在组织筹备首届大湾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峰会,希望通过峰会搭建深圳全球可持续金融合作网络,打造深圳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品牌形象,展示深圳可持续金融领域的科技与创新。
最后感谢代表们对我市绿色金融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深圳绿色金融生态体系,加快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绿色金融交流,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
特此回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吴德俊,联系电话:88127074)
办理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